2013年09月25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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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西安开幕,审议《陕西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还将审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陕西省义务植树条例(草案)》、《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车位紧张小区 可申请周边道路夜间临时停车

  此次条例修改中,对广大车主关心的停车问题进行了多方面规定。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夜间临时停车申请,经所在地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夜间临时停车场,并明示停车时段、区域和管理规定。

  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也有很多禁止性规定: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宽度不足15米或者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

  严重污染时中小学可以停课

  条例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应急公告,根据污染等级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停课以及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电动、燃气等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甲醇汽油等清洁油料,加快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在用机动车加装其他燃料系统,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陕西省义务植树条例(草案)》

  义务植树应保证85%成活率

  如何落实国家有关适龄公民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的规定,怎么解决“年年种树不见树”的问题?《陕西省义务植树条例(草案)》做出相应规定:

  对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等,林权所有者或者承担管护责任的单位,应当实行管护责任制,落实管护经费和措施,确保成活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成活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栽补种,直至达到规定标准。

   《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

  政府应为传承人提供必要经费资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符合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传承人应当具备熟练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表现形态和技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提供必要的经费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本报记者杜鹃

编辑:手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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