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2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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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称物业拒收采暖费并停止供暖,起诉索赔后,物业称系业主欠费停暖并提起反诉。昨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后,双方表示愿意调解。

  秦女士是蔚蓝花城业主,2006年入住,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是天朗物业公司。去年12月22日,秦女士到物业缴纳当年度采暖费时被拒收,“说我拖欠了2009年、2010年采暖费”。很快,她家的供暖被停。今年1月11日,秦女士向莲湖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其采暖损失费1800元、误工费3000元。

  5天后,物业恢复了秦女士家的供暖。在一审中,物业公司称,秦女士没有及时缴纳拖欠的采暖费,所以中止供暖,故不同意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反诉,称1月16日为秦女士家开通了暖气,请求判令秦女士给付2012年12月15日至今年3月15日期间的采暖费908.86元。对物业公司的反诉,秦女士辩称,没交采暖费非其本意,系物业公司拒收所致。

  莲湖法院查明,2012年12月22日秦女士缴纳该年度采暖费时,物业公司要求其一并缴纳拖欠的2009年及2010年度采暖费,秦女士持异议,物业公司遂拒收并中止向其供暖。另查,秦女士2009年及2010年度采暖费已于2008年5月29日经天朗物业公司同意免收。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停止供暖并不构成违约行为,秦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一审驳回秦女士诉讼请求,同时判决她给付物业公司采暖费908.06元。

  宣判后,秦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上午,西安中院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后,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业主方坚持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项目,物业公司代理人称将在与公司沟通后再做答复。本报记者宁军

编辑:手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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