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案件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侵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但在形式上应与办案机关分开,由国家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处理,以减少办案机关的顾虑。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召开的“刑事冤案的成因、发现及纠正”研讨会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提出上述观点。
冤假错案在任何国家都难避免,因为案件真正的事实只有依靠证据重构,而证据有可能虚假。
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一是源于有罪推定的观念,很多案件其实一开始就存在无罪证据,但办案人员却要向有罪方向解释证据,有的主观上只收集犯罪证据。二是办案人员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很多有疑点的案件检察官和办案负责人不同意逮捕,但检察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却通过了逮捕决定。
宋英辉教授提出,要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发生,当前急需解决侦查和起诉的关系。应由起诉引导侦查,就是从公诉的角度,对于收集证据向侦查人员提出建议,避免侦查把案件做成“夹生饭”。
同时,国家赔偿在形式上应与办案机关分开,由国家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处理。这样可以使办案机关大胆纠正冤假错案。错案不可能百分百避免,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只要没有故意或重大疏忽,即使发生错误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否则,办案机关就会觉得这个案件错误的责任在自己,就会影响纠正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