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4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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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宁军通讯员何向阳)2003年就读师范学院并将户口从村里迁出后,长安某村村民张某又考上了2012年陕西省公务员定向委培生,由农村户口变成了非农户口。在村里集体土地被征收后,他诉至法院,要求分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日前被长安区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考上大学转成非农户口

  2003年,张某考入西安一师范学院,将户口迁出转入该学院,并转为非农户口。2008年,张某毕业后,将户口转入长安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待分配。2009年下半年至2012年年底,他在西安市长安区一街道办事处工作,工作性质为西安市长安区公益性岗位。去年9月15日、16日,张某参加了陕西省2012年基层政法机关干警招录定向培养考试后,被一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录取,今年3月入学,将于2015年6月毕业。

  去年12月1日,张某家所处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今年5月20日,村里研究决定的分配方案第七条规定:“本村在校大学生,未参加工作的给予分配。”后来,村上依照分配方案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43130.39元,但未给予张某分配。

  未获征地款起诉村委会

  张某因此将村委会起诉至长安区法院。庭审中查明:张某在被告处的承包地于2010年被村上调整取掉,且原告至今未在被告处享有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长安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法院多次调解,原告仍坚持其诉求。

  法庭审理后认为:张某于2003年9月考入某师范学院后已将户口迁出并转为非农户口,其在被告处的承包地于2010年被调整后,至今在被告处未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未享有新农合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告现已不属被告处村民;原告现正在以定向委培生的身份学习,学习的性质为定向培养性质,与第一次参加高考且自行筹资所有费用上学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有别;被告依据民主议定程序不给予原告分配相应征地补偿款,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编辑:手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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