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9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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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企在销售合同中不得为自己免责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附加条款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

  房产经纪人不得违规代理销售问题房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须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房地产经纪合同应采用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严格查处房地产经纪人违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及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违法行为。

  房地产产权交易过程不得搭车收费

  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管交易环节中收费问题,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政策,收费标准、依据要公开透明。不得在房地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增加附加条件或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的费用,新建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等在交易中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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