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1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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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问答

  集中供热价格高于5.8元,正常吗?

  答:按照西安市物价局的规定,供热企业收取的到小区热交换站的价格是5.3元/月/m2,小区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可收取一定的热交换站运行成本,目前物价部门规定的二次运行费为0.5元/月/m2,但是,也有小区因为二次管网损耗大等原因,造成二次运行费高于0.5元,这就需要小区向区一级物价部门上报批准,并在小区内公示后收取。因此,住户有权要求小区物业公示物价部门批复供热价格的文件。若收取热费高于物价部门批复的热价,则是违规行为,业主可向物价部门举报。

  自备锅炉供暖价格怎么定?

  答:收费都分为两种,按面积或按流量计费。

  集中供暖:以100m的住房为例,如果您所在的小区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费的话,居民最终负担价格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8元,那么您所交的费用就应该是100m5.8元/m·月×4个月=2320元;如果您所在的小区是按流量计费的话,那么在您所交的费用中就包含了两个部分,一个是固定热费,另一个是变动热费。其中固定热费占30%,变动热费占70%。按照今年的规定,居民最终负担价格每千瓦时不得超过0.16元。那么您所交的固定热费应是100m×5.8元/m月×30%×4个月=696元,而总费用为696元+计量表装置读数×70%×0.16元/千瓦时。

  目前采用自备锅炉供暖的小区,不属于政府定价,属于协商备案价格,自备锅炉供暖价格受以下因素制约:煤价、天然气价格、小区设备更新费用、管网长短、每天供热时间及时段、房地产商优惠政策等。

  物价部门规定,不管采取哪一种形式,小区物业都要和业主协商,协商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在有业委会的情况下,这个工作由业委会来召集业主大会,最后和物业公司把价格定下来;第二种形式是在没有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要选举业主代表;第三种方式就是采取入户调查的形式。

  市民提问

  层高3米以上采暖费要多缴吗?

  陈先生家的房子层高3.9米,今年交暖气费时,物业公司贴出通知,他们要多付暖气费。陈先生和许多邻居不明白,这符合规定吗?家住北二环附近皇家园林小区的陈先生说,他们的房子是临街的一栋楼,1至3层层高3.9米,原来设计时是商住两用,但最终当做了住宅用。小区是第三年供暖了,前两年交费时和别人一样,每平方米5.8元,可今年物业通知1-3层十几家住户,由于层高高,每平方米每月暖气费要按1.3×5.8元来计算。

  陈先生和很多邻居都有疑问,这么交暖气费符合有关规定吗?

  昨日,西安市热力总公司解释说,按照规定,楼房层高不同所需热量也不同,在设计散热器时,层高高的房间就应比正常层高的房屋多一些,所以,3米以上的建筑物在计算标准采暖面积时要增加折标系数。去年11月15日,西安市物价局和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面明确提到,对层高在3米以上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的建筑物,根据《城市建设统计指标体系及制度方法》规定,在计算标准采暖面积时要增加折标系数。具体计算公式为:实际热费=供热价格×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也就是说,物业部门提出的收费标准是合乎有关规定的。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段晓宁采写

编辑:手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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