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1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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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图片来源于网络)

  西部网讯(记者 熊惠玲)10月30日,记者从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针对日前我省个别城市在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加强商品房预售、广告、展会准入、合同、中介、收费管理、规范交易程序等七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全省商品房交易秩序,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未达标项目 严禁办理预售许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地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未达到相关条件的开发项目,严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通过的商品房预售项目(楼栋)要在24小时内对外公布。

  未取得预售证 严禁非法预售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商品房交易信息公示制度。所售楼盘《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原件必须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展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

  此外,还规定所售商品房应实行“一房一价”,其预(销)售信息要及时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内部认购、交纳诚意金(包括认订、登记、内部预订、选号)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不具备预售条件 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展销活动中参展企业的信用和房地产项目的情况,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严格审查和监管,落实展销审查管理。《通知》强调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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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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