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农民刘刚伙同他人,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工商部门在宁强县注册药业公司,在少量收购和没有真实销售中药材的情况下,虚开普通发票1010份和增值税专用发票618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1000多万元。近日,刘刚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30000元。
现年32岁的被告人刘刚,系安徽省太和县农民。2009年10月,刘刚与宋某、郭某、刘某(3人在逃)等人来到汉中宁强县,使用虚假的验资报告、出资单据等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金200万元,欺骗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了宁强县鑫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公司),刘刚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随后,鑫盛公司在宁强县国税部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租赁宁强县汉源镇王家坪村一村民的房屋作为办公场所。
2009年11月至2011年2月,刘刚等人在收购少量中药材的情况下,虚构大量中药材收购事实,为鑫盛公司虚开收购业务普通发票1010份(金额68469335元)。虚构中药材销售运输事实,虚开运输发票8份(金额667600元)。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共申报抵扣进项税8904962.04元,其中农副产品(中药材)收购抵扣进项税8858045.95元,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46916.09元。以上抵扣进项税全部申报抵扣,期间向宁强县国税部门缴纳税款合计1421136.12元。
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刘刚等人在没有真实中药材销售的情况下,虚构中药材销售和运输事实,以鑫盛公司名义委托宁强国鑫税务师事务所,为安徽、河北等6家药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8份,虚开销售金额59806821.21元,税款10167158.79元,价税合计69973980元,并按发票金额的5%~7.5%收取开票费牟利。这6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受票公司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0167158.79元。
案发后,安徽、河北等6家受票公司分别退缴税款4320196.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