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美国遇诉的警示
随着ipo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过渡,国内上市公司也可能因重大披露不实而遭遇集体诉讼,进而付出昂贵代价
王迎军/文
也许很多人没想到,中石油腐败窝案曝光会立即在美国引发集体诉讼案,但这就是美国的游戏规则。笔者无意预测诉讼结果,而是提醒中国企业应该熟悉在美国上市的游戏规则。
2013年9月3日,一名持有中石油股票的个人股东,代表其他所有类似投资人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发起集体诉讼。被告是中石油股份公司,及中石油前任董事长蒋洁敏、现任董事长周吉平、公司前任财务总监周明春和现任财务总监于毅波等四人。
原告表示,将代表所有在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8月27日期间购买了中石油股票的股东,向中石油索赔,因后者违反了美国证券法并给股东造成损失。
原告的诉讼依据是:中石油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书面材料、中石油网站披露的信息,以及媒体报道等公开资料。
原告在起诉书中写到,在此期间该公司股价一直偏高,同时中石油在官网和当年的财报上宣称其遵守了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公司高管应遵守的义务和道德规范。然而2013年8月26日,王永春被调查,随后中纪委又立案调查了其他三位高管,使得中石油的股票截至2013年8月28日,每股跌了3.92美元,跌幅超过了35%。
原告认为,被告中石油未对此作任何披露,公司的财务报告有重大虚假陈述和误导信息,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和财务控制。
2013年9月6日,另外一名持有中石油股票的个人股东和另外一家律师事务所也以相同理由对中石油发起了集体诉讼,诉至同一家法院,不同之处在于被告只有中石油公司,没有那四位高管。第二个案子的原告只是把第一个案子的起诉书略作修改就提交给法院,连诉状都省了。法院已将两起案件合并审理。
事情发生后,媒体曾有过报道,可惜未引起中石油公司的关注。法庭记录显示,2013年11月15日被告中石油公司被送达诉状。
11月26日晚间,中石油向国内的中文媒体披露了此事,称尚不了解情况。法庭规定被告须在12月6日前提交答辩状。美国时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同意原告修改诉状,并给出被告额外的时间答辩或者回应。
必须熟悉集体诉讼
在美国的集体诉讼通常是指因受到类似损害的人群数量非常大,由一个或几个人作为诉讼代表进行诉讼,诉讼结果对整个诉讼集体都有效,除非某个受害者保留单独诉讼的权利。最为常见的集体诉讼除了证券法方面的,还有产品责任诉讼,以及对服务或政策提供者的诉讼。
在美国的集体诉讼中,原告方主要有三类人:律师、诉讼代表和普通成员,律师起主导作用。胜诉或和解后,律师能得到赔偿额30%左右的金额作为律师费,且优先偿付。诉讼代表人的收益比普通成员的收益也大得多。余额,则由成员之间按照一定的规则来分配。
程序大致如下: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以后,要请法院核准该诉讼集体(class certification)。诉讼代表和律师再通过信件、电子邮件、广播、报纸等各种途径通知到集体中的每个成员。成员接到通知时,如果同意成为一员,该成员什么都不需要做,也无须支付律师费,当案件胜诉或和解时便可分得自己那份利益。如果不同意,需及时通知诉讼代表和律师,可另立案再起诉被告,但诉讼成本很高。
显示lexisnexis网站数据,根据美国两家公司2012年所做的调查报告显示,集体诉讼近几年呈上升态势,仅证券法相关的集体诉讼每年都超过200起。2012年上半年,平均每件案件的和解金额是7100万美元。
在美国,有一些律师或律所专门找上市公司的麻烦,但通常有两个方面的限制因素。一方面,集体诉讼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核准,标准如下:(1)诉讼集团成员的数目足够庞大以至于无法通过合并当事方的方式来解决问题;(2)所诉的问题对成员来说是普遍存在的;(3)诉讼代表的诉求对成员来说是典型的;(4)诉讼代表会公平地保护诉讼集体的利益。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项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核准成立诉讼集体。
另一方面,诉讼代表和律师要付出极大的精力和比较高的成本。在诉讼初始阶段,诉讼代表和律师要通知到诉讼集体中所有成员,和解或胜诉后也要通知到每个成员通报结果。现在由于电子邮件的普及使得此项工作的成本比寄信要低很多也省了很多时间,但这项工作仍然艰巨复杂,尤其是当诉讼集体中的成员数目非常庞大时。对专门组织集体诉讼的律师事务所来说,在没拿到赔偿之前所有的工作都是免费的,而且正常的提取证人证言、聘请专家证人等成本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他们会衡量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是否能换回可观的报酬。而被集体诉讼盯上的上市公司自然在披露上有瑕疵或不符合证券法规定,这也是美国民事诉讼法设计了集体诉讼这样的游戏规则的精髓,既可尽可能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以抗衡大股东,又不会过多出现无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