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与陕西省、榆林市两级政府因一份环保账单“拉锯”数月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央企从地方开采走了大量能源资源、破坏了自然环境的同时,留给地方的财政贡献却十分有限
要打破这种僵局,实现双赢,或有待顶层设计
法治周末记者 贺宝利
发自陕西榆林
“陕北虽是我国唯一的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但并未得到与浦东、滨海等实验区一样的配套政策支持。国家应尽快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解决无人为生态环境破坏买单的问题;应加快财税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税收与税源相一致原则,提高地方财政的公共支付能力。”
谈及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与陕西地方政府就“水土流失补偿费”长达数月的“斗法”,12月1日,声称“要将调研报告带到明年全国‘两会’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工商联副主席史贵禄,并未“就事论事”,而是以人大代表的身份,谈论起国家应该确立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的“顶层设计”来。
水土流失补偿费实际上只是地方政府撬动、改善央地之间分配关系的一次尝试。
11月7日,原本是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行封存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21个财务账号的尴尬局面,在中石油总部与陕西省政府的协调下,双方握手言和。
协调结果是,中石油被封账户解冻,作为回报,中石油承诺启动在地方投资的资源转化项目及油气资源倾斜配置等“一揽子计划”。
不过,在史贵禄看来,“如果不从国家制度层面出台解决央地的利益分配协调办法,目前双方的妥协和解也只会是暂时的”。
7亿元环保欠账“斗法”
事情还要从一年前说起。
2012年11月15日,榆林市水土保持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榆林水土总站“)向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开出了一张行政征收决定书。要求对方缴纳2009年7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水土流失补偿费约4.18亿元、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水土流失补偿费3.22亿元,两项共计7.4亿元。
按照2008年陕西出台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陕政发【2008】54号),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企业要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计征标准为原油每吨3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0.008元。
然而,在我国2010年新修改颁布的水土保持法中,除了规定“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之外,并没有一个水土流失补偿费。针对前两者,水土保持法规定“谁损害,谁补偿”,并按照1.2元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
显然,陕政发54号文件的征收标准要远远高于水土保持法。
长庆油田方面认为,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理,陕政发54号文件明显不合理。
今年年初,长庆油田针对7.4亿元的决定书向榆林水土总站的上级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陕西省水土保持局在3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榆林水土总站的原征收决定。
6月9日,长庆油田公司一纸诉状,将榆林水土总站告上榆林市榆阳区法院,要求撤销其此前下达的“水土保持行政征收决定书”。
“无收费主体资格、且征收项目未经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审批和备案、收费当然依法无据。”长庆油田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管至今都如此认为。
历经两轮审判,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都维持了榆林方面的处罚决定。
9月底,榆林水土总站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大约10天后,长庆油田的银行账号被冻结。
法治周末记者调查了解到,长庆油田的账户冻结是在10月9日,第二天,法院向长庆油田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起初冻结23个账户,后有3个解冻,另新增冻结一个账户,冻结资金逾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