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认为:认定嫖宿幼女罪
对幼女是不当的道德评判
案子虽被起诉到法院了,但社会上对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的争议还在继续。
承办检察官认为,这两个罪名最大的冲突在于立法基础。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定强奸罪,是基于认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相应的性知识和认知,更没有性行为的自主权。而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则是认定幼女从事的是卖淫活动,也就是认为幼女具有性自主权,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之处,在一部法律之中,出现这样的矛盾显然是不合适的。而正因为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对幼女进行不当的道德评判,往往给幼女及其家庭带来了犯罪行为之后的另一种严重的伤害。
检察官认为,应当在当前严格规制嫖宿幼女罪的适用,并在未来逐步推动对该罪名的修正或者废止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同时,在推动立法对嫖宿幼女罪进行规制和修改的过程中,更应当要注意统筹规划和其他相关罪名的全面考虑。因为如刑法第358条所规定的组织、强迫卖淫罪,其中就有强迫幼女卖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规定。那么被告人组织、强迫幼女卖淫,被判处刑罚,其潜意识是不是也是认可幼女从事的是卖淫活动呢?与此相同的是,刑法第359条的引诱幼女卖淫罪,是不是也是认可幼女其实是可以从事卖淫活动的?所以,这也是司法工作者在今后的办案与思索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黄庆锋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