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11时,在西北大学太白校区门口,59岁的谭某某说,如果不是20年前和同事起争执,还有一年,他就会在这个单位正常退休。
捅伤同事14年后被判刑
1979年,谭某某由部队转业到西北大学车队做司机。1994年11月12日上午,谭某某与同事许某发生吵骂、撕拉后,谭某某从办公室拿水果刀把许某从家中叫出,趁许某不备,谭在许某腰部猛刺一刀逃离现场。许某2个月后痊愈。
1996年,碑林法院审理此案,审理中谭某某逃逸,于2008年8月19日恢复审理。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民事赔偿部分,谭某某一次性支付许某经济损伤共计8万元。
另一份判决书从哪来
2013年10月,缓刑期满后,谭某某找到单位要求解决工作问题,被告知在1998年4月29日已将其开除,理由是1997年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4年。谭某某认为学校开除处分的前提和依据错误。
2014年1月,谭某某将西北大学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开除行为违法,依法为自己安排工作岗位;要求支付其1994年12月至2014年1月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工资56500元。昨日上午,该案在碑林法院开审。
被告西北大学一方代理人称,依据许某提供的1997年一份“判决书原件”,证明原告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西北大学将谭某某开除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校方坚称见过原件,曾复印判决书留底,但许某持有那份“判决书”原件已丢失。且原告在1994年后未履行任何劳动义务,根据学校规定,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累积旷工30天,应开除。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依据的“判决书”是复印件,对该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在碑林法院曾调取该案卷宗,只有2008年的判决书。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刑的(缓刑除外),即办理开除手续。而原告在2008年被判处缓刑,不应开除。
针对该案件诉讼时效,被告认为家属早知原告被开除,但未在一年内主张其权利,已超过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诉讼时效一直在延续。
庭审后,法院将择期宣判。
本报记者雷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