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他们请求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在审理过程中,青山区法院的法官曾到实地调查走访,有住户指认放置在四楼过道平台上的花盆就是被告家的,平时还看见张某浇过水。
青山区法院综合各种证据后,认为各方证据相互吻合,足以认定砸死潘先生的花盆系被告崔某、张某所有和管理。
青山区法院还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因被告崔某、张某所有和管理的花盆落下砸中潘先生头部致其死亡,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其应对潘先生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今年4月11日,青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崔某、张某共同赔偿原告小潘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6.75万元。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拟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