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20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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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的身份证丢失了,就用捡来的身份证登记住宿,田某被处罚200元。

  17日晚11时许,公安新城分局西五路派出所辖区一招待所老板刘女士,到派出所向值班民警反映,店内入住一中年男子,所持的身份证照片与本人有出入。

  西五路派出所民警乔振兵、张逸飞到招待所对该男子进行盘查,该男子交代,因丢了身份证,便用一张捡来的身份证住进招待所。

  民警用警务室开通的“家门口派出所”为田某打出了一张“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使其可以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登记住店,但对其冒用他人身份证住店的违法事实,根据相关规定,罚款200元。

  民警提醒市民,冒用他人身份证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身份证丢失,除了及时补办外,可在西安市公安局在全市派出所警务室开通的“家门口派出所”打印相关户籍信息,同样有效。(记者刘立春通讯员 赵炜)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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