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晚,户县的张女士在超市选了18元的商品,到收银台付账时,因没带现金,想刷卡支付。超市说,低于20元不能刷卡,张女士只好放下货物离开。
24日上午,张女士说,23日晚,她到户县东大街人人家超市挑选了18元的商品。因没带现金,打算刷卡买单。收银员称超市规定,购物低于20元不能刷卡支付。
24日下午,记者在该超市选了两瓶饮料,总价4.4元,到收银台付款时,要求刷卡支付。“超市有规定,购物低于20元不能刷卡。”收银员说,该超市之所以有这个规定,是因为刷POSS机,超市要交一定的手续费。正交涉中,另一名收银员过来说,那就这次刷卡,下不为例。
随后,记者走访了西安市区的3家超市,均无此规定。
针对此事,西安市消协维权律师团律师张佩雯认为,户县这家超市的规定虽不违法,但不合理。因为刷卡,超市会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超市考虑到刷卡成本,设置了“购物低于20元不能刷卡”的规定,但超市作为一个公开消费场合,不能拒绝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选择多少价值的商品,选择什么样的付款方式,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利,超市既然提供了POSS机,也就说明其具备刷卡支付的通道,超市的这项规定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记者 赵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