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与人合伙投资房地产、投资做电器以及串货生意,骗款共计1923万元。6月4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审了王某涉嫌诈骗一案。
今年31岁的王某经商多年,生意一直不错,直至2000年出现资金周转困难。2011年3月,王某找到朋友,称其在西安市南郊与他人合伙开发房地产项目,因资金不够,让朋友王某某入股100万元,并承诺按投资额的2.5倍给对方分红,3年后便能连本带利得350万元。王某某信以为真,将100万元给王某用作投资。随后,王某伪造了一份房地产投资协议书,为了假协议不被识破,王某私刻了某房地产公司及其法人的公章,伪造了其与该公司的入股协议,并拿给王某某看。
此后,王某还以电器销售、电器安装工程等为名,伪造电器销售合同,私刻印章,在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后,先后4次骗取王某某1000万元,并出具了1400万元的借条。
2009年,王某在没有能力给他人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接受生意伙伴的委托为其孩子找工作,骗取对方12万元。王某将骗取所得,用于应酬花费和银行还贷。2011年6月,王某在和生意伙伴周某闲谈的时候,听说对方想在咸阳市买房,王某便谎称自己有朋友在咸阳市认识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通过关系买到便宜的房子。周某分两次给王某转账34万元,托其购买房子,而王某将收到的钱用于自己的串货生意。
截至2012年9月,王某先后以投资房地产、家电和串货生意资金短缺为由,骗款共计1923万元。王某骗来的钱,部分用于自己消费,部分用于偿还他人借款。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等手段,诈骗他人财产192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日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日判决。 (记者 于忠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