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10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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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产加工豆芽过程中违法添加“无根素”,一审被判缓刑,但检察机关认为威慑力不够应判实刑。昨日,西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周至县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食品犯罪案件。

  一审怎么判的

  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处罚判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2013年1月至7月,周至男子杨某从他人处购买“无根素”,在生产加工豆芽的过程中将“无根素”添加到其生产的豆芽中,随后在终南镇附近市场销售。2013年7月23日,侦查机关在杨某家中发现大量正在生产的豆芽及剩余的“无根素”。经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高效无根豆芽素提取样本鉴定,所送检材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属于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

  今年1月,周至县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杨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6-苄基腺嘌呤,俗称“豆芽无根素”,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认罪,可从轻处罚。1月29日,周至县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杨某在二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察机关为何抗诉

  案件社会影响重大 判缓刑威慑力不够

  判决后,周至县检察院认为,本案为食品犯罪案件,侵害的对象为不特定的消费者健康权、甚至生命权。此类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重大,易使民众对社会监管体系产生恐慌,判处缓刑威慑力不够。此外,“毒豆芽”案件为全国重点打击案件,杨某从2013年1月开始在自己作坊的豆芽内添加“无根素”,并长期销售,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周至县检察院认为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不当,提出抗诉。

  昨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中,检察院表示提出抗诉是“为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增强食品经营者、消费者意识,净化食品市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准确惩治犯罪。”

  “我是在批发市场听别人说泡豆芽时放一种添加剂,豆芽会白嫩。”杨某辩称,自己联系了提供添加剂的一名男子,对方通过物流发货。杨某说自己不知道添加剂的名字,只知道用一种液体稀释后泡豆芽,快成熟时再加入另一种粉末。液体添加剂能使豆芽不生根,粉末添加剂能使豆芽增白。

  “我不知道这有危害,我和家人也经常吃这豆芽。”最后陈述时,杨某表示了悔过之意。本案将择日宣判。(记者 宁军) 

编辑: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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