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月29日上午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省民政厅厅长郭伯权作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代办金融机构,应当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如违反上述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而有关代办金融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款虽体现了以人为本,但还需进一步界定‘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对此,省人大内司委提出,“行动不便”的规定过于宽泛,在实施中恐怕难以把握和操作。而对代办金融机构的处罚,由于没有上位法依据,建议删除。此外,办法(修订草案)还规定,子女伸手“要钱”老年人有权拒绝;60岁以上就可免费乘公交车逛景点。华商播报记者杜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