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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邪教组织,鼓动他人逃避现实,消极处世,为邪教组织敛财,干扰和抗拒法律法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近日,榆林市榆阳区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亚芬有期徒刑4年6个月,高蓉蓉、郝桂梅、王治升3人有期徒刑各3年6个月。

  “全能神”在榆林设33个教会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起,邪教“全能神”在榆林市开始传播,并且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全能神”在榆林的工作由代号“榆林小区”的组织带领并负责,组织由带领、配搭、讲道工人组成,下设“一线”、“二线”福音队、事务组、浇和灌组、教会。“榆林小区”共设33个教会,划为五个片区。被告人高蓉蓉等人经他人传播,从2006年以来开始信仰邪教“全能神”,被告人王亚芬担任该组织在“榆林小区”的带领、事务成员、教会带领等职务、职责,积极参加、组织管理他人参加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通过散发邪教书刊、光盘、宣传单的形式,发展成员,壮大力量,秘密集会,散步谣言,蛊惑人心,鼓动他人寻求极乐和逃避现实,消极处世,为邪教组织敛财,干扰和抗拒法律法规的实施。该组织参与人数较多,范围较广,社会影响较坏。2013年5月10日、23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在4被告人家中共计查获传播邪教书籍218本、宣传单163份、小册子270本、光盘239张、存储卡15个及其他学习传播邪教的电脑、打印机等物。

  被告人法庭上为自己开脱

  在法庭上,被告人高蓉蓉辩称,她是被一名陌生男子发展为“全能神”教会成员的,但她并未发展成员,只是受该男子委托保管一些“全能神”的书籍、读卡器、储存卡。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高蓉蓉等人对各自参加邪教组织,并在组织中具体负责并积极参与组织管理他人参加邪教“全能神”的非法活动有清楚明确的供述,且与证人证言以及扣押、搜查笔录等证据互相印证一致,法院据此认定,高蓉蓉等人的犯罪事实成立,对其辩解未予采纳。

  榆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亚芬、高蓉蓉等4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法律秩序,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王亚芬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大,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据悉,以此罪名定罪的案件在榆阳区尚属首例。

  据介绍,此次获刑的4人,除了高蓉蓉外,其他人年龄均在40岁以上。华商报记者昨日了解到,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蓉蓉、王亚芬、郝桂梅不服,上诉至榆林中院,二审已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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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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