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05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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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月16日凌晨,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保安王某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长安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亡",学院认为王某下班已快两小时,其步行回家只需20分钟,不是在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内,不能认定工伤,起诉人社局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工伤决定。学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在上下班必经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学院提出发生交通事故不在下班回家合理时间,但没有证据佐证王某在下班后因其他事由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商播报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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