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22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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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网讯 2003年,同为西安市民的林增泰与崔玉清,因琐事发生冲突,崔致林受伤住院。之后,公安部门多次组织对林增泰的伤情进行鉴定,但结论不一。而当年,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以下简称莲湖分局)在没将鉴定意见送达伤者林增泰的情况下,以证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为依据,对打人者崔玉清作出行政处罚。后伤者林增泰将莲湖分局告上法庭。2014年8月22日,法院当庭宣判,莲湖分局败诉。这起长达11年的案件终告一段落。

  莲湖公安作出错误行政处罚

  据诉讼书描述,2003年1月20日下午6时许,林增泰在西安市阳光小区参加业主代表茶话会,与崔玉清之母张淑珍因琐事发生纠纷,向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北关派出所报案。林增泰从派出所返回小区时,在小区门前与崔玉清及其家人发生冲突,崔玉清致林受伤。林增泰被送往医院。林增泰住院治疗10天。医生在出院诊断证明中有对右膝关节及头颅进一步检查治疗的建议。X光申请摄影检查单有对右膝髌骨部浮肿的物理检查记录。但有关部门多次组织对林增泰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不一。

  2005年9月22日,陕西省公安厅刑侦局组织法医专家小组对林增泰伤情进行会诊讨论,于同年9月23日出具《林增泰损伤鉴定意见(以下简称鉴定意见)》,结论为:“林增泰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应属轻微伤;右膝关节损伤,双耳听力减退不能证实系本次外伤造成”。

  据此,莲湖分局于2006年1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崔玉清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林增泰不服,认为莲湖公安分局对第三人崔玉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要求追究第三人崔玉清的刑事责任。自2005年开始,林增泰多次在司法机关之间奔波,但一直无果。

  法院:公安鉴定意见依据不足

  经查明,林增泰在1980年车祸受伤后,申报工伤的西安市劳动局工伤认定表中并无其右膝关节损伤的记载。莲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鉴定意见没有向当事人送达。亦未告知崔玉清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西安中院认为,公安机关应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

  本案中,关于林增泰右膝是否有伤的问题,林增泰2003年1月20日被崔玉清殴打后,有X光申请摄影检查单对右膝髌骨部浮肿的物理检查记录、医生在出院诊断证明中有对右膝关节及头颅进一步检查治疗的建议。

  定案的鉴定意见对林增泰住院期间的相关记载没有进行分析说明,也没有进行任何解释即作出林增泰右膝关节损伤不能认定系本次外伤造成的结论。林增泰在1980年车祸受伤后,申报工伤的市劳动局工伤认定表中并无其右膝关节损伤的记载,故鉴定意见依据不足。

  而莲湖分局公(莲)决字(2006)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鉴定意见为依据对崔玉清作出行政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法院认为莲湖公安程序违法

  依照2004年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鉴定结论复印件交违法嫌疑人和受害人各一份。 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莲湖分局没有将鉴定意见送达林增泰,并以此为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莲湖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法院认为,林增泰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中院予以改判。并依照法律判决: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撤销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公(莲)决字(2006)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调查处理;二审诉讼费共计250元,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承担。

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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