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26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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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定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半。

        近日,经未央区检察院抗诉,西安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 2012年2月21日,警方在西安北郊一小区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马某抓获,从其房间查出两包海洛因,净重29.8克。同年8月,未央区检察院以马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一审法院审理后改变原起诉的罪名,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两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未央区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法院一审判决仅凭被告人变化的供述,将以贩养吸式的贩毒,认定为持有大量毒品供己和他人吸食毒品,不符合常识,也与卷内多人证实马某贩卖毒品不一致,明显系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遂将此案依法提请抗,得到西安市检察院的支持。西安市中院发出裁定,指定原审法院对案件再审。近日,一审法院经过再审,撤销该院原一审判决,认定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华商播报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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