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0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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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刘铁男一审被判无期,其余扣押于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刘铁男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由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审判长:经查,证人邱建林、傅水娟、刘德成等人的证言证明,峰德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于恒逸集团,刘德成没有出资,注册成立峰德公司、虚构化纤原料贸易及买卖股票均由邱建林集团的员工进行,刘德成均未参与,峰德公司始终处于邱建林的控制之下,故以峰德公司名义开展的“经营”及炒股获利依法均不应归属刘德成;且证人邱建林的证言及刘铁男的供述均证明,通过开展“贸易”和炒股使峰德公司获利,均系邱建林向刘铁男父子输送利益的借口和手段,故应按照刘德成实际获取的钱款即1549万余元认定该笔受贿的数额。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刘铁男所提其在纪委办案期间提交了《关于发改系统项目审批环节防范腐败问题的若干建议》,请法院审查该行为能否构成立功的意见。法院认为:

  审判长:经查,刘铁男结合自身教训,为从制度设置的源头上预防犯罪,警示他人,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属于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立功情形,不构成立功。

  一审判决还提到:

  审判长:对于被告人刘铁男及其辩护人所提刘铁男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与家属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认罪、悔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铁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子刘德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刘铁男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铁男所犯受贿罪行,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应依法惩处。根据刘铁男受贿的数额及情节,鉴于其归案后主动坦白交待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审判长:一、被告人刘铁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随案移送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天籁牌轿车一辆上缴国库。

  三、其余扣押于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刘铁男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由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原标题:刘铁男一审获刑无期 判决书对辩护意见逐一评判)

编辑:秦一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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