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书苗罪名
非法经营
2007年至2010年间,丁书苗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直接或通过胡斌、郑朋、郭英(均另案处理)等人,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商定,采取有偿运作的方式,由丁书苗等人帮助该23家企业在57个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中标后,丁书苗、胡斌、郑朋等人以收取“中介费”等名义向中标企业或从中标企业分包工程的施工队收取费用,违法所得共计折合人民币30余亿元,其中丁书苗违法所得数额共计折合人民币20余亿元。
行贿
2004年至2011年间,丁书苗通过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获取巨额不正当经济利益。为表示感谢,丁采取为刘花钱办事的方式行贿4900万元。2009年至2010年间,丁书苗通过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原主任的范增玉(另案处理)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为感谢范增玉,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丁书苗先后38次向其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4013.4388万元。
□解读
判处罚金25亿依据是什么?
根据非法经营违法所得数额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丁书苗案判决,创下了国内法院对个人犯罪判处财产刑的最高纪录。
阮齐林教授说,丁书苗被判处25亿罚金,与她非法经营获取的巨额违法所得有直接关系。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前,2010年,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获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同案杜鹃被处罚金2亿元、许钟民被处罚金1亿元。该案三人的罚没金额总计11亿元。2011年,汪建中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
编辑:秦一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