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5亿“高铁一姐”罚金创纪录
制图/郑萌
16日上午,“权力掮客”女商人丁羽心(曾用名丁书苗)涉嫌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法院一审判决,丁羽心犯行贿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万元,罚金25亿元。这一判决,应当创下单个案件中个人犯罪财产刑处罚的新纪录。
在此前见诸媒体的案件中,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3名被告人被判财产刑处罚总计达11亿元,在当时是最高的。
丁书苗女儿被抓 挖出刘志军案
这位识字甚少的女商人,20岁时做过小贩卖过鸡蛋,30岁开始搞煤炭运输,40岁时结识刘志军,成为火车运输指标贩子。
2010年七八月间,有关部门了解到,某大型国企在中标铁路项目后,从账外划给了丁书苗的公司约1亿元。当时,国家审计署正在对京沪高铁进行例行跟踪审计,上述国企参与了京沪高铁项目,审计署随后对该企业展开延展审计。这家企业很快承认钱打给了丁书苗,并表示这是招标潜规则。
丁书苗为何有如此惊人的能量,能从第一层的“大总包”中获利?她与刘志军极为密切的关系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并在内部立案继续调查。
办案人员没有立即控制丁书苗,办案人员发现,具体运作中标该项目的是一个名叫侯军霞的人。
起诉书显示,2010年12月24日,北京警方将侯军霞抓获归案。侯军霞被抓后,很快供出其背后“推手”,那就是她的母亲丁书苗。
2011年初,丁书苗被警方抓获归案。丁书苗归案后,又供出幕后真正的“推手”刘志军。
2011年2月,刘志军被“双规”。至此,这起惊天大案终于浮出水面。
25亿元巨额罚金是怎么来的?
舆论关注到,丁书苗被判处罚金25亿元巨款,这笔罚金的依据是什么?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肖中华说,罚金数额的裁量主要依据犯罪情节,包括违法所得、造成损失大小等因素。法院对丁书苗判处非法经营罪,并处罚金25亿元,主要是非法经营和违法所得的数额都特别巨大。
2013年9月24日,被称“高铁一姐”的山西女商人丁书苗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当时检方指控其非法经营达1858亿余元,为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买官”、“捞人”行贿4900万余元。
2007年至2010年,丁书苗将掌握的铁路招标项目委托给女儿侯军霞,并伙同郑朋(中盟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胡斌(江西南昌赣鹏集团原董事长)、甘新云(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侯军霞、郭英(北京世纪坛医院经济管理办公室原职员)等人,与投标铁路工程项目的公司商定,以有偿运作方式帮助中标。
丁书苗通过铁道部相关人员帮助,先后使23家投标公司中标“新建贵阳至广州铁路站前工程8标段”等57个项目,中标标的额共计1858亿余元。为此,丁书苗等人非法收取“中介费”共计30余亿元,其中丁书苗个人就“抽头”20余亿元。
为目前个人犯罪被处的最高罚金
肖中华表示,罚金刑作为一种财产刑,这种刑罚的目的在于从金钱上剥夺犯罪人的犯罪能力,同时是对非法经营罪这种营利性犯罪的一种惩处。
肖中华说,据他所知,针对个人犯罪并处罚金而言,上亿元的罚金判决已非常罕见,而且此案数额是目前国内最高的。
今年9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葛兰素史克公司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30亿元,这是目前对单位犯罪主体最高的罚金。
罚金判决生效后,犯罪人会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如果确实因为经济能力等不可抗力因素难以缴纳,可以减免缴纳或者免除。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犯罪人逃避缴纳,人民法院只要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
背景资料
近年被判处高额罚金的案件
姓名 罪名 刑期 罚金
黄光裕 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 14年 6亿元
刘汉、刘维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死刑 3亿元
汪建中 操纵证券市场罪 7年 1.25亿元
田文华 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无期 罚三鹿集团4937万元
罚金和没收财产有啥区别
没收财产:指将犯罪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及子女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
罚金:罚金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可借债缴纳,数额较大的,还可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金,法院发现犯罪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追缴。
(据新华社电、《法制晚报》、《新京报》、《北京晚报》等)
编辑:秦一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