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3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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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医疗费用不堪重负以及对孩子的未来丧失希望,他的父母三次放弃治疗,又三次被志愿者及各方力量带到医院,甚至还被公益组织状告“遗弃” 。

  逃离医院,“植皮有什么用?还是治不好”

  但不料,10月初,尧尧感染了,肚子胀鼓鼓的,体温一直很高。欣喜的是,5天后,尧尧挺过来了。医生说,这是植皮的最好时机,但孩子可能下不了手术台。

  在志愿者的劝说下,范丽芬决定手术。10月14日早上7点,尧尧被医生抱进手术室,进行腿部和手部植皮。

  手术很成功。但术后境况却不乐观,尧尧腹胀更为明显。医生建议再次进行腹部植皮手术。这一次,顾彦发和范丽芬犹豫了,“植皮有什么用?还是治不好他”。

  更让他们绝望的是,短短一个月,因为尧尧的医疗费,让这个月均收入不到1500元的家庭花去了8万多元,其中2万多元是好心人和亲戚朋友给的,如今,还欠医院6万多元。

  最重要的是,尧尧的头骨没有完全愈合,无法进行颅骨修复手术,必须裸露到3岁才可以治疗。一只眼睛也可能因为烧伤失明。

  “不治了,我陪着他平静地离开。”范丽芬说。10月27日,他们回家了。

  还是不救,感到被“绑架”的母亲

  “毒妇,你怎么这么狠毒?”“你不配做孩子的母亲!”“孩子死了,你以后也会下地狱”……范丽芬给华商报记者展示了那次放弃之后,她收到的短信。她感觉自己被道德“绑架”了。

  夏龙今年35岁,是深圳的一名志愿者。在范丽芬第二次将尧尧带回家的第二日晚(10月28日),他赶往了云南宣威市顾家村。

  第一看到被烧的孩子,夏龙没有灰心。“你们不用操心钱的事情,我们来解决,只要让他积极治疗。”他积极地劝说这一家人。然而,却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看到带走孩子治疗无望,夏龙选择了报警。在宣威当地警方协调下,10月30日,尧尧又被从宣威接出,入院抢救。

  据华商报记者多方核实,实际上在第二次入院接受治疗时,公益组织9958和“小希望之家”就已经介入,“9958”负责援助尧尧医治的费用,“小希望之家”则对其家人日常食宿等方面进行援助。但后者没有与范丽芬签订救助协议。

  “他们都靠不住,都是有目的的!”范丽芬说。说起公益组织第二次介入时,她解释说:“他们说管孩子,可是除了志愿者,公益组织的人根本就没出现过。欠了6万多,他们也不给医院。医院天天给我们下催款通知单。”

  更让范丽芬不能接受的是,收了志愿者个人捐助的365元钱后,她去买了一些生活必需品,但却被人发到了网上,数字被扩大了至少十倍。在范丽芬及顾彦发看来,公益组织之所以关注尧尧,是要借此炒作,以募捐的名义骗钱。

  其间,范丽芬提出将捐款直接打至她的个人账户,由当地政府监管。但这一提议违背公益组织的原则,遭到拒绝。

  第三次入院后,范丽芬仍然拒绝为尧尧进行植皮手术。在医院坚持了一个多月,面对伤情每况愈下的尧尧,范丽芬又一次决定带孩子回家。

  2014年12月8日,范丽芬亲手拔掉了尧尧的氧气管。当日深夜,她一个人带着孩子回到老家。她没有顾及那个不通情理的风俗,“怎么也要让孩子进屋”。

  放弃治疗,公益组织状告患儿父母

  这次,“小希望之家”彻底愤怒了,12月8日,陈岚一纸诉状将范丽芬夫妇告到了云南省检察院,要求检方提起公诉,判尧尧父母“遗弃罪”,并剥夺其监护权利。

  陈岚说:“我们现在救治了100多例孩子,每一个都被认为是没有意义的生命。可是一个孩子的未来不是有无限可能吗?我们没有权利让一个生命终止!”

  但范丽芬不这样觉得。“他们现在管孩子,让给孩子看病。可是孩子将来长大了怎么办?”

  “我是孩子的妈,哪有不想救孩子的?可是救得了吗!为什么要逼我?”范丽芬说。此前一天,顾家村所在的龙潭镇政府及当地派出所,要求范丽芬夫妻俩签署了一份“保证书”,要求他们积极配合治疗孩子。

  12月17日黄昏,在众人的努力下,尧尧被第四次送往医院救治。尧尧先到昆明,次日转往上海瑞金医院。

  “他们这是报复!”上车前,顾彦发依旧很愤怒。在他看来,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介入,就是要折腾他们。然而,在昆明见到陈岚后,范丽芬就决定去上海瑞金医院治疗。双方还签订了救助协议,包括“小希望之家”拥有孩子是否手术的决定权,以及承担孩子治疗的花费。“16年每年都要进行植皮手术,大概要花300多万元。”陈岚坦承,“小希望之家账上现在只有几十万,但是钱一定可以解决!”

  “我就是去再试最后一次!”范丽芬说,这不是妥协。她说,已经几天没睡了,孩子精神还好,但这对于她来说,竟是一种折磨。

  昨晚,陈岚告诉华商报记者,一周后,医院可能为尧尧做植皮手术。她说:“在这里,尧尧终于得到了最舒服的待遇,因为没有人想要抛弃他。”

  孩子到底是家庭的,还是国家的?

  尧尧该不该救?这一直是网上持续发酵的热点。孩子到底是家庭的孩子,还是国家的孩子?

  1889年之前,英国的孩子都是家庭的,父母拥有绝对处置权。1889年,英国出台了《儿童福利保障法》,国家亲权关系替代家庭亲权关系。也就是说,孩子在家庭中受到侵害时,法律会保护他。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应享有健康成长和发展、受教育的权利。由于宣言不是法律,不具备行为上的约束力。30年后,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9月2日,《公约》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后正式生效。时下已获得193个国家的批准。中国也是缔约国之一。《公约》规定了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受保护权等。

  然而,我国立法对于儿童遭受到家庭侵害时的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有待完善。例如虐待罪和遗弃罪属于自诉案件。然而,被虐待和被遗弃的孩子大都不具备自诉的知识和能力。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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