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新闻 > 原创 > 民生社会 > 正文

婚宴上14人干了13瓶白酒致一人亡 同桌赴宴人均担责

民生社会 华商网 作者:张丹 2015-03-13 18:20:45
[摘要]3月12日,长安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聚众参加婚礼宴请,过量饮酒致人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同桌共同饮酒人均被判赔偿死者相应经济损失。

  古语云:“酒逢知己千杯少”,生活中适逢喜事人们不免也喜欢多喝几杯,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难免乐极生悲。3月12日,长安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聚众参加婚礼宴请,过量饮酒致人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同桌共同赴宴人均被判赔偿死者相应经济损失。

  同桌饮酒人一晚喝掉13瓶白酒

  2014年3月18日晚,曹建设、朱美丽夫妇前去参加王顺利为其儿子婚礼提前举行的宴请。由于人数较多,前去道贺人员分两桌就餐,其中曹建设、王顺利等十四人同聚一桌,朱美丽与其他人员同聚一桌,姚国庆(朱美丽之表弟,王顺利之女婿)因在桌旁招呼大家,无固定座位。

  当晚,王顺利在外购买15瓶赖茅酒及部分饮料供大家饮用。宴请从当晚20时持续到23时左右。席间两桌人员共喝掉白酒13瓶,其中曹建设及与其同桌的工友共喝酒11瓶,另一桌喝酒2瓶。

  王顺利因筹备次日其子的婚礼,中途离开,孙建安、李文化等5人亦提前返回,曹建设、何飞、姚国庆等8人最后离开。曹建设、朱美丽走出餐馆后不久,曹建设因不胜酒力倒地,无法行走。于是朱美丽电话联系姚国庆(当晚受王顺利指派开车接送参宴人员),姚国庆随后开车将曹建设夫妇送至所租住的房屋。朱美丽当晚与曹建设同居一室。次日早上8点多,朱美丽发现其夫曹建设意识不清,生命危险,但120到达时曹建设已死亡。

  2014年4月23日,朱美丽一家向长安区法院起诉,要求与曹建设当晚同桌饮酒的王顺利、孙建安等14名被告赔偿曹建设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54.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对死者死因及共同饮酒人是否担责争议较大

  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就曹建设是否因聚会过量饮酒死亡和同饮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两个问题产生较大争议。原告方认为曹建设系参加婚宴被各被告劝酒致不省人事,并于次日死亡。各被告或未尽到及时将曹建设送医使其错失第一时间救治,或在其已经酒醉情况下劝其喝酒,应对曹建设的死亡互负连带责任。

  而各被告则认为曹建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喝酒引发身体伤害应有一定预见,加之其平日酒量较大,参加宴请时并未明示其有何不适。各被告席间无刻意向曹建设劝酒行为,且提醒其适量饮酒,散席后又进行礼节性相送,尽到了提醒和注意义务。此外,曹建设死亡后未进行尸体检验,原告认为曹建设因饮酒过量死亡无事实依据,故各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各被告无过错,但应酌情分担民事责任

  长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曹建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对过量饮酒与伤亡后果具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同饮人的各被告在饮酒期间及酒后并无过错,对曹建设的死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原告方在公安机关释明的情况下仍放弃尸体检验,导致诉请失去解剖检验条件,仅凭主观臆断认定曹建设因饮酒死亡,致曹建设死亡与饮酒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专业和法律上的界定,原告对曹建设死亡原因的意见难以认定。故原告要求王顺利等14名被告承担过错责任之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曹建设当晚饮酒过度,回家途中不能自主行走,意识不清是客观事实,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中排除刑事案件,说明曹建设当晚饮酒过量对其身体已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照法律规定,虽各被告对曹建设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应酌情分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令宴请人被告王顺利对曹建设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5000元,最后离席的被告何飞、姚国庆等8人各承担补偿责任2500元,参与饮酒但离席较早的被告人孙建安等4人各承担补偿责任1500元,未饮酒且离席较早的李文化承担补偿责任500元,驳回原告要超过补偿数额部分之请求。此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张丹

相关热词搜索:一人 婚宴 白酒

上一篇:2014年陕西省电信用户满意度指数为81.7分 较上年提升0.1分

表达看法

本地 新闻 娱乐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