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纪委日前决定,给予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李亚力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建议按有关程序撤销其职务。据调查,李亚力在处理其子违法驾车并妨碍交警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其行为已构成渎职错误。同时还发现其有违反廉洁自律错误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错误。(1月13日新华网)
所谓“其行为已构成渎职错误”,实际上意味着,李亚力此前一连串肆无忌惮的渎职滥权行为,都只不过主要是一个囿于道德层面、违纪意义上的“错误”而已,既不涉及违法,更无关犯罪。而“留党察看一年、建议撤职”,则意味着,对于这种“错误”只需进行纪律处分即可,并且还不必是最严厉的纪律处分种类。
众所周知,依据相关党纪政纪条例,“双开”(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而非“留党察看”、“撤职”,才是最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因此,目前的这种处分结果,事实上也就是说,李亚力尽管渎职滥权,但仍然够格保留党籍和公职,继续拥有“党员领导干部”的身份(因为“撤职”并不代表失去行政级别)。
显而易见,如此既不涉及刑罚,更“保留党籍和公职”的处分结果,不仅与社会公众舆论的普遍期待相去甚远,也与此前李亚力种种渎职滥权行为的严重恶劣性质十分不匹配,更与国家有关渎职滥权犯罪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构成相当明显的抵触。因为从此前媒体报道披露的情况看,李亚力动用技侦手段监控正当执法的民警和网上舆论,指使下属交警伪造、销毁其子的醉驾犯罪证据,纵容“官二代”儿子对民警“执行家法”,“伪造假手续帮助儿子入警”,“到任一年未满,已经突击提拔干部一百多人”……
只将严重渎职滥权视为一种“错误”,简单以纪律处分来代替刑事处罚、遮蔽对渎职滥权者的全面深入问责,无疑是一种明显的错误,这诚如中纪委负责人此前曾指出的,“党纪政纪处分不能代替问责”,“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否则,一旦“党纪政纪处分代替问责”,不仅法律惩罚应有的“以儆效尤”功效会大打折扣,妨碍对渎职滥权腐败的有效惩戒,也会严重损害“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基本法治原则。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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