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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钦差”是否真犯罪?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3-04-04 14:07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据报道,赵锡永一案的代理律师声称将为赵锡永作无罪辩护。我以为,如果赵锡永一案进入到审判阶段的话,进行无罪辩护是完全合理的。以我看来,赵锡永虽然被冠以“骗子”名号,但却不一定构成犯罪。

  赵锡永假冒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务院研究室司长、副部长级巡视员等名目职务到湖南、云南等地活动的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刑法》第279条所规定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该罪名有时被简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有时被简称为“招摇撞骗罪”,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毕竟是必须同时具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招摇撞骗两个要素,才能够确认为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因此,在已经具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素的前提下,就要看他是否有着招摇撞骗行为。

  如果从日常生活的、文学的或社会学的话语来说,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身即可以看做是一种招摇撞骗,是“骗子”,但是在法律话语中,招摇撞骗有其特殊的涵义,被限定为出于谋取个人的非法利益目的,而这种利益必须客观体现为可具体衡量的物质性的经济利益。因此,赵锡永能否构成犯罪,关键就要看他在湖南、云南活动期间,是否获取过非法的个人经济利益。任成戊律师为他作无罪辩护,恐怕将来与公诉方的关键性争执点就在这里。

  赵锡永是否获取过经济利益?从他被地方政府部门聘请为顾问等情况来说,完全可能,也即他有可能收取过顾问费等费用。假设他确实收取过顾问费等费用,那么,所收取的这些费用是否属于非法?关键点在于地方政府部门是否是因为他“名义”上的那些职务而支付。如果是合法收取,则虽然他获取过个人经济利益,但并不构成招摇撞骗。如果仅仅因为赵锡永是什么司长之类而支付其顾问费等费用,那么,赵锡永就是获取非法利益,但是,从媒体目前所报道的信息来说,这将是很难给予认定的。

  赵锡永并不是不干事的,他是一个“实干”的顾问,他为地方政府做了一系列的调研、规划、招商引资等工作,仅在湖南娄底,赵锡永就引进了一个生产特种汽车和汽车底盘的项目,而且运行良好。因此,赵锡永如果收取了顾问费等费用的话,也并不由于其职务,而是由于其为地方政府做的工作而理应获取的报酬,因此,他为地方作出了贡献,是有功。如果赵锡永连顾问费之类也没有收取过的话,那么,他简直就是“活雷锋”了。而且,只要赵锡永为地方政府部门进行了实际的工作,无论他是否收取过顾问费之类报酬,都不能构成招摇撞骗行为。 (顾则徐 时事评论员)

编辑: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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