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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革袪魅 回归依法施政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3-04-11 06:12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改革创新不成功怎么办?这是一道具有现实特色的考题。不成功意味着劳民伤财瞎折腾,该怎么负责就怎么负责呗。理论上,这应该是标准答案。但只因为这是“改革创新”,就要区别对待了。近日上海市政府提请上海市人大审议《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其中的关键条款就是,为激励改革创新,只要是依据法定程序决策,未能实现预定目标,部门和个人没有谋取私利,就符合免责条件,在绩效考核中不做负面评价,不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但问题是:如果存在“法律责任”,可不是一个什么《决定》就能够豁免的,这本身就不是法治思维。

  上世纪初,“革命”语汇受到追捧。现在,这个词被更温和的“改革”所取代,它意味着和平转型。但“改革”本身并不能成为口号,不能用改革和非改革,来作为判断决策是非的核心标准。

  改革意味着对旧体制、旧法律、旧政策的扬弃,在特定历史时期,强调改革有积极意义。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就不能动辄以含混的“改革”口号为万能灵丹,那只能证明思维的不与时俱进。

  因边界不清,“改革”一词也常被一些贪腐分子滥用,假改革之名,变着花样膨胀自己的权力。举个例子,“经营城市”在十几年前可是“改革”,其结果之一是中国的强拆,那些大刀阔斧改造城市的进程中,有一些也被证明出现了中饱私囊等贪腐现象。最早可能是法律体系不健全,现在不应该再允许这种情况出现了吧?因此,现在还需要特意给改革以豁免权吗?

  当然,上海市政府提交审议的决定,明确改革豁免的前提是“依据法定程序决策”、“部门和个人没有谋取私利”。且不说,实践中这两点是否会被严格遵守。即便符合这两个条件,凭什么就让他们豁免呢?一个失败的、浪费人力财力的、瞎折腾的改革,仅仅因为它叫“改革”,就必须对它保持敬意?

  从善意的角度理解,上海市政府做此决定,背景是政府机构的安于现状和不作为。但这个问题的解决,不是给部门领导“不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特权,而是要加大监督制衡。如果没有为公众负责的制度设计,不鼓励改革创新时有人会事事求稳、以“不变”应万变,鼓励改革创新时又可能有人会用挥霍的手笔造形象。

  改革本身是个含混的词汇,应为依法施政所取代,官员的不作为,也应从加强监督制衡角度来制约。因此,必须慎防以改革之名的滥权。

  (韩福东时事评论员)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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