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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判决书:警惕裁量权的“木偶化”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3-04-18 05:06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不允许挪用的社保基金被拿去投资,导致亏损308万无法收回;本该追究责任的公务人员逍遥法外,却有人伪造判决书对“窟窿”资金进行“依法核销”。这是发生在广东东源县的荒唐事。经举报,经手伪造判决书的县法院副院长刘伟华已被立案侦查。而刘伟华表示,他是在上级领导的要求授意下做的。(4月17日新华网)

  伪造判决书:警惕裁量权的“木偶化”

  ■ 佘宗明

  可以说,这是场多人联手演绎的“官场现形记”:在拉开违规序幕后,当地多位官员俨然陷入“叠补丁困境”——想填补漏洞,却开错方子,结果洞没补上,反而衍生更多的问题,最终形成恶性的腐败链条。

  社保基金,牵涉到百姓的养老等民生问题,随意挪用,则会造成资源错置。在1993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中,明文规定:社保基金不得用来经办放款业务,也不得为各经济活动作担保。就算为保值增值,其路径也仅限于买国库券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而将基金借给与政府“沾亲带故”的企业或机构,更难逃利益输送的嫌疑。

  在法规明令禁止的前提下,仍顶风作案,责任人应被问责。2001年广东省政府曾要求,2002年底前完成清收工作,可当地到2010年都未“达标”。在“窟窿”资金亟待补缺的语境下,涉事的领导竟企图瞒天过海,在核销贷款的程序上做手脚——当然,明目张胆地僭越,未免被揪住把柄;摆出遵循法律程序的姿态,很有必要。

  核销贷款,找出“超过诉讼时效”“无法收回款项”的堂皇理由,还得走司法程序。而当地法院副院长刘伟华的枉法裁断,起到顺水推舟之用。置司法裁断缜密性、公允性于不顾,私自伪造判决书,亵渎了公共职责与法治精神,也架空了司法基于独立性的尊严。

  刘伟华辩称,伪造判决书是“领导指示”。这话固有责任推诿的成分,却未尝不是事实:某种程度上,他只是个“执行者”和“替罪羊”。尽管渎职无法被豁免,可鞭子不能只打在他一人身上——某些领导的“强势干预”,何尝不是对司法尊严的践踏?而今,刘伟华已被立案侦查。但应看到,他处在权力末梢,要溯源式究责,还须对责任链上的每个人都加以问责。伪造判决书违法,挪用社保基金、唆使伪造公文,同样要担责。

  司法裁量,是社会的“正义底座”,而不应是个人手中的“扯线木偶”。若个人权杖凌驾于司法之上,司法也必然失去“公平基底”的壁垒作用。而“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也应指向对权力脱缰的制衡,让司法无需“摧眉折腰事权贵”,而是源源不断地“批发”刚直与正义。

  解读“伪造判决书”后的县域生态

  ■ 王聃

  新华社以“法官枉法”还是“团伙作案”的标题报道了广东省东源县伪造判决书事件。是“法官枉法”还是“团伙作案”,答案其实已一目了然。它不仅是少数法官的职业沉沦,也是一地之官员在面对“管理黑洞”时的“齐心协力”,与此同时,我觉得更值得关注的是该案背后的县域生态。

  无论是对社保基金的随意支配,还是伪造判决书行为能够大行其道,它们所对应的,其实都不过是奉行某些“暗规则”的心照不宣。换而言之,经由东源县伪造判决书事件,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溃败的县域生态:在东源县的县级区域内,一些基本行政准则与法规的执行界限已非常模糊,在可能利益的驱动下,当地一些官员并不惮于去违纪违法,为了消除“现实的麻烦”,上级领导的一个暗示,甚至可能催生出下级司法部门的“为所欲为”之举来。它本质上指向的仍是司空见惯的病灶:那就是对县级行政权力的监督虚置。虽然纸面约束一直都“强硬”地存在,但拘于种种现实缘由,县级行政权力总是容易陷入“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的怪圈。这是一切相关荒唐行为产生的根源,也是必须被重视的“基层软政权化”。“软政权”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冈纳·缪尔达尔提出的观点,即一些地方政府普遍缺乏对法规和政令的敬畏,并且常根据私利来决定执行或不执行法规和政令——以此对比,东源县未尝不是正在呈现出“软政权化”的某种趋势。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东源县伪造判决书事件像极了一个复杂的县域行政标本,它值得深入剖析。呼吁彻底的调查,以还原对社保基金管理的秩序与日常司法的敬畏感,这或许并不太难,但如果不能通过制度转身的方式,真正让曾被象征性监督的基层官员切实接受内外部的监督,那么,健康正常基层生态依旧难以建立;那么,下一个东源仍会出现,伪造判决式的荒唐仍会是不可遏止的溃败。

编辑: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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