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鹏
如果说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是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大概并不为过,可正当人们为新法中把“拆迁”从语义置换成“搬迁”而表现出莫名情愫之时,有消息传来,《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纲要》日前公布,为了防止钉子户的出现影响旧城改造,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户数达到或超过总户数的2/3的,对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可通过正当程序实施强制拆迁。
在此,什么“拆迁”、“搬迁”统统都是废纸,“2/3户数签字后可申请强拆”却成了王道!可是,一个人签字的法律效力到底有多大?常识告诉我们,你只能代表你自己。一般情况下,对于自有财产的处分,从来就不能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现行《宪法》、《物权法》都十分明确地表明了公民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就是说,个别人的财产利益不能被忽视,少数人的切身利益不能被代表,拆迁成功与否的标准,就是每一个个体利益的保护程度的总和,而不是2/3的简单多数的 “同意”。广州若真以这2/3作为标准实施,则不能不让人深感忧虑,且不说这种人为的预先区分出来的1/3是否科学,或许这就是官方对于当地拆迁中反对力量大小的评估数据,而在拆迁矛盾日益凸现的今天,这极可能是在变相逼迫1/3住户为了避免被强拆的命运,而通过结成利益同盟来抱团维权。矛盾依旧,这与此前的强拆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如果说有区别,就如有网友所言“强拆终于合法了”。
在城市化进程中,拆迁是必然的,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反对的并不是拆迁,而是野蛮拆迁,因为其间伴随着的是“原住民”权利的无辜受损,从这个意义上说,让拆迁中各方的利益,尤其是“原住民”利益得到尊重和保护,是拆迁成功的最重要的价值评价标准。可惜的是,在连年野蛮拆迁的愈演愈烈中,拆迁早已偏离了原来的应有轨道,因而任何对拆迁行为校正的努力都值得期待。单就“广州旧城改造2/3户数签字后可申请强拆”而言,这无疑有些越纠越偏之意,不免让人有些失望。
不过,《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纲要》也并非一无是处,有报道称,在原来改造拆迁通常只按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了改造奖励金,使得旧城改造补偿标准大幅上升,“旧城房屋改造补偿标准可看齐一手楼价”。在野蛮拆迁的现实中,拆迁户的合理诉求能够得到一点满足,足以让人感到一些希望与欣喜,放在半夜鸡叫式的“月光拆迁”、先礼后兵式的“欺诈拆迁”等拆迁乱象之下,显然,广州这个补偿标准若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那么,对于据说有60万之众的广州拆迁户来说,何尝不是一种幸运?进而,如果其他城市也在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上与广州看齐,可以预料,拆迁矛盾绝不至于如现今这般激烈。
在这份 《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纲要》中,其补偿的高标准值得赞许,而“2/3户数签字后可申请强拆”却又多少显现出强横,而这些,就在新《拆迁条例》尚在修改中的今天,正当举国通过法律的、政治的、经济的等等途径和方式为拆迁求得正解之时,确实不乏值得省思和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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