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戴尔(中国)上海分公司任职的卫小姐(化名),因违反财务报销制度被公司辞退,卫小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终奖未果,诉至法院。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法庭驳回了卫小姐的诉讼请求。
月薪万元贪便宜
2007年3月,卫小姐与戴尔(中国)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卫小姐担任项目专员。2008年3月,卫小姐的基本工资由11620元调整为12383元。
去年1月14日,公司对卫小姐作出立即解雇决定,理由是2008年1月至7月间,卫小姐向公司申请报销时提供的发票,多张不是开票的纳税人购买,并多次使用2006年和2007年2月的发票,严重违反公司费用报销制度,构成严重过错。公司将处分通知书送达卫小姐,并为她开具了离职证明,没有支付2008年财务年度激励奖金。
不服辞退索奖金
卫小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劳动仲裁程序后卫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尔(中国)上海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416元,支付2008年度年终奖11269元。戴尔(中国)上海分公司向法庭辩称,卫小姐在工作期间利用不实发票或虚假发票申请报销,违反了公司的财务报销制度,公司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她作出辞退决定,合法有据;卫小姐不符合获取奖金条件,不应获得2008年度年终奖。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辩解难成立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员工手册》表明,对被告规定的“诚信”这一员工行为守则,以及被告《员工报销政策》规定的“申请人确保所有证明文件真实有效”等规定,原告应当知晓。原告作为被告聘用的获取高薪的员工,对被告负有忠诚义务,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原告使用她尚未成为被告员工时发生的消费发票以及来源不明的不实发票向被告申请报销,且数额巨大,又无法解释消费的合理性,从次数及数额等多个方面考量,法庭有理由相信,原告的行为不属于偶然发生,原告的主观故意明显,相关辩解难以成立。
法庭同时认为,奖金是用人单位对原告出色工作表现的奖励,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原告因违纪于去年1月14日被辞退,已不具备发放条件,且根据原告的工作表现,也不具有获取奖励的资格。因此,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08年度年终奖并无不当。据此,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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