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49岁的徐瑞娥被高空坠物砸伤致死;2011年元月,死者的儿女拿到了胜诉的判决。因为两个被告对诉讼时效及责任划分存在异议,原告也认为赔偿数额太低,三方均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1978年2月24日,徐瑞娥和小女儿郑惠菊行至西安市第一医院正建的楼房时,被掉下的支撑木砸中,徐瑞娥不幸死亡,郑惠菊受伤。当天,徐瑞娥的长子郑长庚报案,并于1984年先后将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和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告上法庭,但一直未有结果。2010年,该案在碑林区法院立案,先后4次审理。
2011年1月,碑林区法院一审判决: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连带赔偿4名原告34.056万元。
昨日开庭前,郑长庚说:“只要给我母亲讨回公道,我就满足了。可被告两方都上诉了,我们兄妹商议后决定也要上诉。请求将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增加15万元。”
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诉请求为:撤销碑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驳回郑长庚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该公司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中提到,1984年郑长庚起诉一直未有结果,且以此事实认定诉讼时效处于中断情形,该事实有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1984年6月4日的诉讼费用缴纳收据、传票、送达回证为证,这是法院不依相关规定执行,致使本案久拖不决,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过错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对当事人进行赔偿。”
西安市第一医院也上诉请求撤销碑林区人民法院(2010)碑民二初字53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一医院认为,该案诉讼时效已然届满,郑长庚兄妹已丧失胜诉权。“长达32年,被上诉人均未提出过赔偿请求,原审判决对本案诉讼时效的法理解释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昨日,法庭未对此案作出判决。本报记者 毛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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