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佘晖) 孩子放学后不回托管班,李女士追问孩子后,才得知托管班丢失财物,托管阿姨让儿子小沉(化名)写了几张“欠条”,还要求儿子还钱,儿子害怕不敢回去。昨日记者在托管阿姨处看到了3张共计1.3万元的“欠条”。
11岁男童写“欠条”
戴先生的儿子小沉今年11岁,就读4年级。戴先生和妻子来西安工作近四年,因工作很忙,今年于3月10日将小沉放在了托管班,“每月350元,管中午一顿饭,下午放学后在托管班写作业。”戴先生的妻子李女士说。
可近几日,李女士连续接到托管班阿姨电话说,孩子不按时回托管班吃饭。19日中午,她再次接到电话,阿姨说要见面谈,晚7时许,李女士去了托管班。
昨日中午,说起去托管班的经过,李女士很激动:“说孩子偷她(托管班阿姨)的钱,还拿出孩子写的两张欠条,上面写着三四千块钱。”李女士说,当时孩子在场不愿说话,“直到回家,我让他跪下,他才给我说了。”
“阿姨让我写了5张欠条”
昨日中午放学后,小沉对记者说:“从上周五(13日)开始,阿姨共让我写了5张欠条。”李女士拿出两张小沉当时打的草稿“欠条”,上面写着:“我偷了托管班阿姨的钱,从3月22日到4月25日,410、480、510、523、200、456、500、450、240、231、400、100,共计4500元……以上情况属实,没有谎言。”
“当时阿姨说我拿了四五千块钱,还说有监控录像,我害怕了就写了欠条。”小沉说,“上周五写‘欠条’后,每天都会让我还钱,所以就不敢去她那里了。托管班的20多个小朋友都知道我的事情,可我没有偷!”小沉说。听到儿子这么说,李女士忍不住流下眼泪。
5月9日小沉向妈妈要了100元钱,说交水费、空调费,并交给托管班阿姨。李女士感觉很奇怪,“后来我再三追问,孩子说阿姨让他还钱。即便如阿姨所说,孩子偷东西也发生一个多月了,5月12日我还去交过托管费,但从未听到阿说,孩子偷东西也发生一个多月了,5月12日我还去交过托管费,但从未听到阿姨告诉我这件事。”李女士非常不解。
托管阿姨:孩子写“欠条”是自愿
昨日,记者见到了托管班阿姨尹女士和她丈夫,尹女士称小沉的确拿过她和朋友的钱物,并有一次被她当场抓住,“他偷过3次东西,具体数目我也记不得,差不多200块钱,有一次他偷拿时我朋友也在现场。”尹女士说,小沉是承认偷拿了东西后自愿写下“欠条”的,她没有强迫。“每一次都是他自己写的,写错了就扔掉一张,我也不相信上面的数字。”
尹女士话音未落,小沉大声喊了起来,“我没有承认我偷了东西,是你说有监控,让我写,而且第一次是你念着我写的。”
尹女士拿出3张“欠条”,内容和李女士的“欠条”草稿差不多,分别为3000元、5500元、4500元,共计1.3万元。尹女士一再强调,孩子写的“欠条”都说的是一回事。对于为什么没有在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尹女士说,这的确是她的失误,她并没有要求家长偿还的意思,“多少钱都是小事情,只是希望孩子知错能改。”戴先生说,既然说孩子写下的“欠条”不实,他想将“欠条”带走,但被拒绝。
李女士说,只要能拿出证据,她愿意赔偿尹女士的损失,但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损害孩子的名声,“他才是个四年级的学生,不明不白地说他偷别人的东西,以后怎么去面对同学?他要是出了问题谁来负责?”
凭无效欠条要钱或涉嫌诈骗
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青娜表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任青娜说,小沉向尹女士所写的欠条价值上万,超出了其所能单独处理的事务范围,因此欠条无效,尹女士不能依据该欠条向其父母主张债权。
任青娜说,如果小沉父母担心孩子产生心理阴影,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认为该行为已对小孩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任青娜认为,如果尹女士拿着小沉所写的欠条向其父母要钱,或已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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