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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不安全食品应在3日内采取召回措施
http://news.hsw.cn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1-05-24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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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所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在3日内采取召回措施。5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新规要求食品召回不再分级

  与2007年颁行的原规定相比,其中食品召回不再分级别,不再涉及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等内容。原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将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且对每一级召回的实施有不同要求: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

  新规定要求,如发现所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售食品。

  不得隐瞒、虚报食品危害信息

  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并对召回效果负责。

  企业主动召回减轻行政处罚

  与原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此外,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生产企业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企业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据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名词解释

  不安全食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安全食品包括: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站(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或建议;

  2.书面意见传真至:010-82260107;

  3.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qyj@aqsiq.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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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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