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亲情”篇
配偶未退休离婚不能分割养老保险金
除以上与“孩子”“父母”“婚姻诚信”有关的规定外,此次司法解释还对夫妻间是否遵循基本亲情和道德履行义务以及养老保险金的分割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监护人提起离婚诉讼情况
小伟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的老板,在和小苗结婚的第十年突然遭遇了车祸,成了植物人。小苗见小伟永远好不了了,就找了个情人,对小伟不管不顾,并且开始转移两个人的财产,却坚持不和小伟离婚。
这个时候,小伟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管小伟的财产,按照民事诉讼法里的特别程序,法院可以先确认小伟的父母为小伟的监护人,变更小伟的监护权。
在小伟的父母获得监护人身份和权力之后,他们可以代小伟向小苗提起离婚诉讼。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能不能分割养老保险看时间
小伟是灵活就业人员,一直都需要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他和妻子小苗已携手走了半辈子,但因为一些原因,在小伟58岁这一年,小苗决定和小伟离婚。同时她认为,小伟这些年缴纳养老保险金她也出了不少钱,所以在离婚的时候,她有权利对小伟的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按照我国的规定,男60,女55才能领养老保险,小苗决定和小伟离婚的时候,小伟还不够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因此法院不会对小苗要求分割小伟养老保险金的请求进行支持。但假如在小苗提出离婚的时候,小伟已经61岁了,开始领养老保险金了,则小苗要求分割小伟养老保险金的请求就可能得到支持。
律师解读:
新婚姻法重在保护“有产者”
西安瑞拓律师事务所的潘峰律师在谈到大家认为《婚姻法》解释三是对女性的不公平时这样说:“根据我国的风俗,一般都是结婚的时候,男方出房子,女方出汽车和装修、电器等等,当时出资的时候,很可能是差不多的,女方买了三十万的汽车,男方买了三十万的房子,是挺平等的。但是五年过去了,十年过去,房子越来越值钱,汽车和装修却在贬值,男方的房子上升到六十万,女方的汽车只有十五万,这时看起来好像对于女方不公平。但是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是女方买房子,男方出汽车,那么结果就不是对女性的不公平了。”因此,他认为,此次《婚姻法》解释三保护的是“有产者”,而不是男方或者女方,“保护的是经济地位稍高的一方。”
同时他建议:“结婚的双方应该摒弃功利的心态,不要想着通过婚姻去改变什么。同时,男女双方都要适当出资,在婚姻当中讲究的是平等,而且两个人要依靠自己婚后的诚实劳动来积攒家庭的共同财产,不要想着去依靠父母,因为依靠父母得来的东西最终你不一定拿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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