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实
患者姜宁所持病历没有造假
医生病历造假,不仅仅是职业道德问题,而且要负法律责任,所以当记者拿着渭南市妇幼保健院为患者姜宁出具的病历(复印件)到该院核实情况时,该院非常重视,医院医务科主任杨鹏飞亲自到妇科找当日接诊大夫调查落实情况,调查结果是:今年8月27日,患者姜宁在一家私人诊所做的B超,证明怀孕,渭南市妇幼保健院出于慎重考虑,又给她做了一次B超检查,确认“宫内早孕,未见胚胎及心管搏动”然后建议她做无痛人流手术。9月2日下午4点,患者姜宁在渭南市妇幼保健院做的人流手术,病历是该院妇科王大夫写的。
杨主任说,事实证明患者姜宁所持病历没有造假,这个病历也不可能是后写的,后写没有必要,再说了医生病历造假,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谁也不会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
律师
中医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姜女士向媒体投诉临渭区中医医院一事,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王岐山律师根据他了解到的手术过程存在的问题和姜女士掌握的证据认为,第一、在姜女士在第一次做手术之前,B超检查显示胎儿只有40天,胎儿偏小,有可能是造成胎儿没有做下来的主要原因。
第二、患者对医疗过程拥有知情权,可据姜女士讲,手术过后院方并没有按照程序让她看作出的胚胎,而当他们对手术医生的身份产生怀疑要求查看当日的监控录像时,遭到院方的拒绝,这一点也令人无法接受。有了监控就可以了解到在那个时间段,除了实习医生,还有没有别的人员进入手术室。
第三、临渭区中医医院在这次无痛人流手术中到底有没有过错?只要参照渭南市妇幼保健院的B超检查结果和病人的病历就可得出结论,因为:其一B超上显示孕囊存在,就说明第一次手术没有做掉;其二如果第一次手术成功,就没有必要再做第二次人流手术。所以,王律师认为院方应对此事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议
患者可通过三种途径解决问题
由于当事人姜宁女士没有向渭南市临渭区卫生局反映情况,9月30日下午,记者采访时,临渭区卫生局医政股张股长告诉记者说,他们还是第一次听说这个事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而当事人至今没有到临渭区卫生局申请,所以他们没有介入此事。
看了记者所带两家医院出具的姜女士的手术检查病历资料,张股长说:第一、8月3日手术没写清胎儿几个月大小,不好判断手术实施情况;第二、由于牵扯到妇科专业问题,刚开始人流怀疑是双胎,到“妇幼医院”再做人流手术,到底是做哪一类手术上边没有写清楚,真正的人流手术,比如“引产”做手术时可能存在人流不干净,这个术前医生应该向患者告知的,有可能发生那种情况,应该提前沟通过的。像这样专业强的医患纠纷,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等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谁的责任谁承担。
对于发生医患纠纷,张股长说一般解决问题有三种途径:1、医患双方相互协商解决问题。2、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3、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他希望当事人姜女士参考采纳以上建议,妥善解决问题。
手记
医患双方需要沟通和理解
医患双方原本是平等的,是相依相存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作为医生站在患者的位置想想,就不会居高临下,拒人于千里之外,让人无法接受;而患者呢,不妨站在医院和医生的角度考虑问题,就不会那么冲动,对医生和医院横加指责。
在对这起无痛流产事件的调查中,记者发现,事发当初,当事人并非不讲道理,他们只是要一个事实真相,只是要一个说法而已。接诊大夫和主治医生也并非无所作为,他们积极地提出再做一次补救手术,可是就因对手术失败的解释发生出入,给患者造成推卸责任的判断和认知,从此整个事件发生了逆转,手术不在这家医院补做了,而且一次次到医院讨说法,并提出索赔。此后,还将以原告和被告的身份相见于公堂。在这起事件中,当事人认为医院的态度不够友好,是借势欺人,而在医院的眼中,当事人太难说话,太苛刻,以致双方无法调解、无法沟通。
在现实生活中,人和人之间需要沟通和理解,医生和患者更需要沟通和理解。如果,医患双方冷静下来,换位思考,也许就不会闹到今天这种剑拔弩张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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