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
情节由严重到“特别严重”
此前,公诉机关指控李启红、郑旭龄、谭庆中等7名被告,进行内幕交易,“情节严重”。但在宣判时,法院却对这一项指控进行重新认定,鉴于内幕交易数额和获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违反了股票交易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破坏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法庭在对李启红、郑旭龄、谭庆中等人进行量刑时,已经根据其在作案中的不同情节、认罪态度,进行了酌情定夺。
李启红、谭庆中、林永安、林小雁四人,在内幕交易中是共同犯罪。其中,李启红与林小雁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李启红的丈夫林永安仅是从犯。但是,在侦查机关还没有掌握其受贿事实时,李启红主动自首,还坦白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罪行,且其犯罪所得基本已经追缴。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减轻了处罚。
郑旭龄、郑浩枝、陈庆云在内幕交易中也属于共同犯罪,其中郑氏二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庆云是从犯。谭庆中泄露内幕消息属于单独犯罪,虽然在内幕交易中起次要作用,但是综合全案来看,不能认定他是从犯。然而,这几名被告能基本如实地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均基本追缴。另外,林永安、李启明、周中星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因此,法院在量刑时,也已经依法减轻了处罚。
广东证监局法制处:被动接受内幕也属非法获取
纵观本案,可以看出是一起地方政府官员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因此,判后新快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广东证监局法制处副处长刘杰,他表示“可以说本案为证券监管树立了标杆”。
刘副处长称,《刑法》和《证券法》的立法精神均表明,一切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均属于内幕交易,是法律打击的对象。同时,《证券法》中明文规定,任何人都有保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义务。即使知情人向“不相关人员”透露了内幕信息,而这些“不相关人员”是不应该或者说无权获得这些内幕消息的,所以这种传播就是违法的,所有通过违法方式得到内幕信息的行为都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本案中,谭庆中、郑旭龄作为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的负责人,李启红为主管领导,三人应为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虽然,李启红的丈夫林永安、弟弟李启明和弟媳林小雁,以及同案人郑浩枝、周中星都是被动接受了内幕信息,“但同样属于非法获得内幕信息”,刘副处长告诉新快报记者,“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的社会危害性同样非常严重,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是十分必要的,从国际上来看,对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并予以打击是通行的做法。本案对一众被告人犯罪主体的认定,可以说为证券监管树立了标杆。”
李启红家族势力和关系网
丈夫
林永安
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
弟弟
李启明
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弟媳
林小雁
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300万元。
关系人
郑旭龄
(中山公用原总经理助理)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30万元。
周中星
(中山公用企管部原经理)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1810万元。
郑浩枝
(中山公用原中层)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90万元。
谭庆中
(中山公用原董事长)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00万元。
陈庆云
(郑浩枝妻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费朝晖
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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