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制造的亲子离散
走失的孩子被送进儿童福利院,应该是不幸中的万幸,可以被视作进了最保险的地方。可是,老魏的亲历却让人心有余悸。
“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大方县长石镇坪水村5岁儿童郑绪润在家门口失踪。20个月后,我在杭州找到了线索。然而,当我带着郑绪润的亲生父母和警察赶到时,却发现孩子在当地某福利院被合法领养了。抚养孩子15个月的‘新’父母也很委屈,因为他们是通过合法手续将孩子从儿童福利院领回家的,当时郑绪润被确认是‘被遗弃’的孩子。为此,孩子的归途和与家人的团聚都变得异常艰难。如今,郑绪润虽然回到了亲生父母身边,但郑绪润事件却引起了更多人的思考。”
我国对领养孩子有明文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被确认后,方可作为被收养人。
一些孩子并没有达到领养条件却被领养了,为什么会匆匆被人领养?据说,领养一个孩子,领养者要给福利院交一笔数字可观的“赞助费”。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变相敛财”之词。
“尽管我们相信这只是个别现象,但它的存在却让人担忧,这不是在人为地制造亲子离散吗?”老魏说到这个问题时,情绪有些激动。
记者在网上还看到了这样一则新闻:《某儿童基金会中介国际收养,一个孩子最低收费16.8万人民币》,内容显示:某儿童基金会在某大国总部就是一中介国际收养的机构,业务横跨中国、哥伦比亚、埃塞俄比亚、俄罗斯、越南,每个孩子最低收费至少在16.8万人民币。
这则消息,不禁让人瞠目结舌。这样的机构或分支,在其他地区是否还有?
老魏说:“从这个角度而言,部分福利院和人贩子区别并不大,最大的区别就是这些福利院的手续齐全,而人贩子出手的价格低于福利院一半以上,因此,他们的买卖各有千秋。因为我们手里有证据,才敢说这样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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