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硚口区紫润明园(南区)保障房被曝出现墙体裂缝、屋顶漏水等质量问题。对此,开发商承认出现质量问题,但称房屋主体是安全、可靠的。他们称墙体开裂是热胀冷缩和住户装修野蛮施工造成的。房管局称只“负责验收交付作备案”、“城建委负责质量关”,而城建委则称“我们的监管主要是监管程序的合法化,只要程序合法,我们就认可。”(12月15日《人民日报》)
因为是保障房,所以任何一点丑闻,都备受公众关注。众所周知的是,保障房的运作模式,并非全然遵从着市场交易的逻辑。如果说,开发商对商品房质量负责,那么类似廉租房一类的建筑,其对应责任人显然更为复杂。一旦发生意外,建设方固然难辞其咎,而作为发起和参与其中的重要一环,诸多职能部门也当各纠各责。毕竟,既然保障房闪耀着“民生的光环”,便很大程度上可将之归类为公共工程。而问题是,就是此类形象光鲜的项目,也竟会面临屋漏墙裂、纠偏无门的困境。
对于紫润明园的部分住户而言,保障房出现问题已是既成事实,而奔走无望、反映无果,也成了走不出的围城。当他们,把当事部门走了个遍,所收获的,只有各色荒唐的搪塞:拆迁办说,“只管分房”;武汉市房管局说,“只负责验收交付作备案”;城建委则说,“只监管程序的合法化”……总而言之,房屋质量堪忧,完全与上述单位无关?“各司其职”、“各有分工”的制度设计,竟演绎为“各自推脱”、“无人担责”的形势。事实上,此乃“科层制”冗余,直至失效的典型案例。非但在建筑监管领域,但凡管理层级高度细化、职能岗位过于庞杂的地方,就必会出现类似逆作用趋势。
必须意识到,“保障房”有其鲜明的特殊性,特别在“住户”与“房屋”的关系上,更是远异于一般的商品住房。廉租房、经适房,是保障性住房的两大组成。之于前者,只租不售,住户只有临时的使用权,而无点滴的所有权;之于后者,购买者也只拥有“有限产权”,而不曾享有完整所有权——那么,尤其是廉租房租户,他们在法定权利端天然弱势,注定博弈能力孱弱。明乎此,廉租房质量多有掺水,也就可以解释了:按既有规定,“房屋质量验收,由业主组织进行”。对于不具产权、属性分散、依政府安排才得入住的人群来说,执行上述条文当然只能流于形式。
某些住户维权多艰,实质还在于,对于廉租房的附加规定,尚不具备足够的针对性。在现实中,无论是质量监理、流程审批,抑或其他事宜,廉租房多参照商品房执行。而问题是,租户与业主终究是不同的。购房者享有完全产权,当然有欲望、有能力、有门径,依法主张利益;而廉租房住户,显然不具备相同的资源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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