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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范:拆迁补偿不公平 七种情形禁强制执行
http://news.hsw.cn    来源: 重庆商报  2012-04-1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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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

  明确“裁执分离” 有效遏制暴力拆迁

  根据以前的规定,在征地过程当中,地方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即自行确定补偿标准,并强制被拆迁者接受。如果被拆迁者有异议,行政机关则是自裁自执,引发被拆迁者与政府的暴力对抗。专家表示,此次的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就是“裁执分离”,这将有效地遏制暴利拆迁等问题。

  防止政府权力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昨日表示,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需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应当说明的是,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并不矛盾,前者的意义在于实现“裁执分离”接受司法监督,后者的意义在于经司法审查确认后明确具体实施方式。这种模式既有利于人民法院履行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也有利于征收补偿活动的顺利进行,更好地实现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权益的统一。

 

  给强制拆迁“刹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昨日告诉记者,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强调了人民法院在征收补偿工作中的“裁判员”作用。

  北京大学教授王锡锌则表示,过去当地方政府决定要征收房屋,要搞拆迁时,地方政府做了决定就可以自己去强拆。但是现在,政府采取强制拆迁之前必须要让法院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征收的决定不合法,不符合公共利益,补偿不公平、不合理,程序不正当,那么法院可以裁定不准执行,这就是有一个“刹车”。

  王锡锌教授认为,法院在整个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扮演的首先应该是一个监督者的角色。“所谓的监督者,就是法院应该对市、县人民政府征收的决定是否合法,都要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法院在这个过程中,对于被征收人应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利益的保护者。新的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就在于‘裁’和‘执’的分离。”

  王锡锌表示,通过司法对强拆进行事前干预,既可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让老百姓感受到程序正义,从而有效减少暴利拆迁事件的发生。不仅是社会的进步,更是人民的期盼,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法治精神。在强调了司法程序之后,政府在法律的程序性和实质性下强化监督,给各方在法律的框架下找到平衡,这样的政府才是服务型政府的本质。

  本组稿件据新华社、央视

  不准强制征收房屋的七种情形

  1.明确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

  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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