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新规定,《规定》对法院如何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受理后如何进行审查和裁定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七种情形禁强制执行。
一名男子在辽宁省沈阳市一处拆迁工地上劳作 新华社 图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昨日,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据了解,《规定》对法院如何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受理后如何进行审查和裁定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分析人士指出,司法解释强调“裁执分离”将有效遏制暴力拆迁问题。
2011年1月开始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是对该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就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司法解释明确,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司法解释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七种情形之一的(见图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对此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就强制执行的方式,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申请强制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对于法院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机关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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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出台?房屋征收补偿事关社会稳定
针对昨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出台这部司法解释,是因为房屋征收与补偿是事关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事宜。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该负责人表示。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既是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利于从制度上理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秩序,防范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违法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
权益能否保障?4方面完善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从程序到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足够的保障?该负责人表示,《规定》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人民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中,主要通过4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
首先,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其次,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第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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