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捣说,药庆卫的微博里明确写着“二审结束后,药家鑫留下两条遗愿”、“这是药家鑫最后的愿望”等。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后,药家鑫“立下了被告(药庆卫)在微博中公布的遗嘱。”他认为,药庆卫微博虽不是遗嘱,但再现了遗嘱的客观内容,证明遗嘱存在,并推定药庆卫夫妇为遗嘱持有人。
马延明反驳称,张家是以药庆卫的“三条微博进行推断和臆想”,“药家鑫根本没有给原告留下‘20万遗产’的遗嘱。药家提交的证据中包括一份药家鑫临刑前的验明正身笔录,法院人员询问药家鑫“还有遗言和信札吗?”药家鑫回答,“我在看守所的那些东西转交给我父母。”马延明说,这是药家鑫最后遗言,根本未提及对张家有20万元的遗赠。此后西安市中院的一份函件也证明“药家鑫无遗嘱。”
2 20万元是否是药家鑫个人财产?
雷捣说,从合同关系上,药家鑫提出让父母拿20万替自己送给张家,是要约,药庆卫夫妇表示“一定会去完成”,是承诺。因此,在药家鑫与药庆卫夫妇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执行死刑后,药庆卫夫妇将20万专户存储,完成了赠与合同的履行,这20万“不再是被告的财产”、“所有权和处分权已经属于药家鑫……成为药家鑫的合法遗产”。“该20万属于药家鑫生前以接受赠与的方式合法取得,其再通过遗赠方式处分给原告……跟药家鑫是否有收入无关。”
“药家鑫根本无遗产可供原告继承,原告索要的是药庆卫夫妇的赠与。”马延明说,药家鑫犯罪时22岁,学费、生活费需要父母提供,大二时勤工俭学的收入每月2000元,养车占了一半,“在一年时间里怎么能有原告诉状和其代理人计算出的‘药家鑫每年收入有几万,因此其遗赠基本没有超出自己的财产价值范围’的结论?”在张显微博中也表明“现在我们表示愿意接受药庆卫无条件赠与的20万元。”马延明因此认为,案件所争议的20万元并不是药家鑫遗产,而是药庆卫四处筹借的20万元,“遗赠之诉是人为制造的事端!”
3 是否超过除斥期间?
此外,针对接受“赠与”是否超过法定期限,雷捣称,药庆卫虽然在2011年五六月就发布了微博,但张家是在今年1月才得知的,随后就表示接受并提起诉讼,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而马延明认为,即使存在张家所称的“遗赠”,也超过了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本报记者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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