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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6次产检未知胎儿缺陷 告医院侵权索赔21万
http://news.hsw.cn    来源: 法制晚报  2012-05-08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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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次产检未检出胎儿缺陷 告医院侵权孕妇索赔21万 律师认为 畸形儿检漏出生医院应当赔偿

  新闻回放

  2010年,陈凯的妻子若非(化名)怀孕后到温州蒲城卫生院登记,并按卫生院要求进行了6次产前检查,均未发现异常。2010年10月6日,若非产下女儿欣欣。可医生却告知,欣欣腹部有裂缝,后孩子被诊断为先天性腹裂。

  此后一个多月的治疗,花去陈凯夫妇5万多元。陈凯夫妇将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21万元,理由是欣欣出生时,夫妇俩都很年轻,完全有更好的选择。

  卫生院既未查出胎儿异常,更未告知陈家应进行产前诊断,违背了医疗活动中高度注意义务和知情同意原则,使孕妇丧失了自行处理畸形胎儿的机会,与畸形胎儿出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卫生院则称,农村医院设备落后,不足以发现一些畸形情况。陈凯夫妇是成年人,应知道农村和城市医疗条件的区别,畸形婴儿的出生系其胚胎自身造成,不是医院的产前检查造成。

  一审判决仅支持赔付精神抚慰金3.5万元。陈凯夫妇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律看点

  1.发现婴儿异常未及时告知产妇,医院是否违法?2.产检未查出婴儿畸形,医院是否应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

  怀疑胎儿异常应让孕妇做产前诊断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律师说,我国法律对产前检查有明确的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妇、产妇保健,即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未及时告知婴儿父母医院存在侵权行为

  李青山律师表示,对于产前检查发现的问题,医院应当如实告知婴儿父母,尊重婴儿父母享有的知情权。如果医院没有告知,就侵犯了婴儿父母的知情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青山律师说,由于技术水平、设备条件或者其他人为因素,导致很多在产前检查阶段就可以发现的胎儿先天畸形没有被筛查出,畸形儿出生后,患者一方将医院告上法庭的案例也不少。

  虽然各个案子的具体案情不同,法院的判决也不尽一致,但是,大多数都判决医院要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只是赔偿数额和项目有所差异。

  未筛查出胎儿畸形医院应负责赔偿

  李青山说,产前检查是对怀孕妇女定期的常规健康检查,目的是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预防和治疗母亲和胎儿可能发生的各种异常。一般情况下,应在怀孕20周左右,进行B超大畸形筛查。负责筛查的医院没有筛查出胎儿的先天畸形,导致先天畸形婴儿出生,医院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事赔偿包括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婴儿的医疗费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父母的赔偿,因为畸形儿的出生会对父母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畸形儿出生后,父母要为其治疗承担高昂医疗费,这笔支出与产前检查的误诊有因果关系,应由责任医院承担。

  文/记者汪红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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