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龙观医院称“被精神病”不那么容易
其实,早在开庭之前,陈丹与回龙观医院就已开始“隔空对话”。
6月10日,陈丹在水木社区论坛公开其遭遇,引起巨大反响。18日,陈丹与律师来到回龙观医院封存其病历。
7月3日,北京回龙观医院召开媒体通报会,院长杨甫德在发布会中表示,“被精神病”绝没有公众想象得那么容易。
“对陈丹诊疗行为绝不应该被称作‘被精神病’。”接诊医生回忆说,“曾向陈丹父母了解病情,得知陈丹从2009年开始出现行为异常,不愿与人交往,认为父母会害自己,并且曾有自杀行为。之后,其又出现过抑郁症状。在接诊过程中,这名患者并不配合,甚至谩骂喊叫,一直处于一种‘兴奋状态’。”
当日,陈丹在其博客上发布了一封《致北京回龙观医院的公开信》,对回龙观医院的说法一一进行了回应。
陈丹告诉记者,她并没有经历过接诊过程,在大厅等候时她一直在发短信,没有任何激动情绪,强行关进重症病房前也并没有见过任何医生。而所谓的“兴奋状态”只是医生听了父母叙述后捏造的判断。
“回龙观医院可以公开门诊大厅的录像。”陈丹说,“如果还有的话。”事实上,回龙观医院声称录像只保留15天,因此这一录像已经被删除。
有意思的是,在门诊大厅录像被删除的情况下,医院却保存了同日陈丹在病房的录像。
参与给陈丹进行会诊的一位主任医师曾介绍,在入院后第3天(入院72个小时内),陈丹接受会诊的最终结果为:复发性抑郁症,目前已处于缓解期,因有主动治疗愿望,所以无需继续在医院治疗,可以回家服用抗抑郁药物,同时接受心理干预治疗。
但这一点也饱受陈丹的抨击。陈丹介绍说,她的病例显示她曾经有五个不同的诊断结果,尚未见到医生前已有“印象兴奋状态”的诊断,入院当晚,病例标注为“精神障碍未特指”(意为怀疑有精神疾病,但不知道是哪种),一直到出院时的诊断。
陈丹说,难道我3天前是兴奋,3天后就变成抑郁了吗?
而杨院长认为,收治陈丹主要依据2007年颁布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对于自愿方式与保护性住院方式出现矛盾时,自愿是最基本原则,保护性住院和由公安机关强制送来都不是主流方式。针对不同患者人群要有不同的方式。
回龙观医院的说法,在陈丹的代理律师陈继华看来,毫无依据。
在媒体通报会上,杨甫德希望借这一事件来澄清公众对“被精神病”的误解。“不要认为一旦住进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就毫无办法,首先患者在最初医生接诊时可以自己向医生和监护人提出不同意住院,住进医院后,患者还可以向医生提出申请,在一系列程序保障下,得到一个最符合患者情况的处置治疗方式。”他说。
黄雪涛律师认为,回龙观医院的一些做法比较谨慎,陈丹在72小时后出院符合当时《精神卫生法》一审草案的要求,“对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
“回龙观医院意识到陈丹的个案可能有法律风险,召集了医院的大批专家会诊,并率先采用了72小时留置机制。”黄律师分析说,“72小时留置的做法,是一个进步,但陈丹案,医院应更审慎一些,72小时的人身自由约束,本来是可以避免。”
但黄雪涛律师也提到,72小时的时间限制在10月26日通过的《精神卫生法》中已修改为“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精神卫生法的进步与缺陷
在7月份的媒体通报会上,杨甫德曾希望《精神卫生法》能够早日出台:“有了法律就有了具体措施,这既是对从事精神治疗医生行为的监督约束,也是一种保障。”
10月26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至此,这部从1985年就启动立法工作、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法律终于面世。
然而,由于《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才生效,据陈丹介绍,她的案件并不适用于《精神卫生法》。
然而,黄雪涛律师认为,目前这部法律仍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在于,无法防止近亲属滥用监护权。
在黄雪涛律师看来,由于陈丹案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甚至是《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都可以作为本案的依据。
“陈丹与回龙观医院,是否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如果存在的话,是谁跟谁之间的合同?陈丹的父母是否具有陈丹监护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追问的。”黄律师说。
“即使2013年5月1日在《精神卫生法》实施之后,也包括目前北京有地方性的精神卫生条例,回龙观医院,依然是我国民法通则框架下的一家民事法律主体。”
黄雪涛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不少中国精神科的医生,受一些错误法律观点的影响,误以为疑似精神病人都没有自主权,甚至形成了一些不当的潜规则。而已面世的《精神卫生法》带给社会最大的进步,是明确了“自愿住院原则”。这个立法原则,会替换当前散乱的地方性及部门性的医疗规范,以及一些上不了台面的潜规则,有利于推进医疗界的观念更新。
据此原则,除非达到“危险性”程度,精神障碍患者有权拒绝住院。也就是说,精神病人权利限制的标准,已经从医学标准进步为法律标准。
《精神卫生法》第30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这种情况下可以强制住院。
然而,自出院后便开始研究《精神卫生法》的陈丹却认为,“‘危险性’很难界定”。她分析说,这一决定权交由医学人士的手中并不合适。
陈丹又提出,《精神卫生法》第35条规定: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这不仅让陈丹发问:“再次诊断时间是多久?一两年吗?这个过程要是把正常人治傻了呢?”
黄雪涛律师称,《精神卫生法》目前存在的缺陷,主要是法律标准的判断和权利限制的决定权,依然由医学人士掌握,这显然是职能配置上的错误。虽然权利限制已由原来的医学标准进步为法律标准,但法律标准却由医学界去解释和把握。立法进步了半步,却谈不上完整的一步。
其次,黄雪涛律师认为,作为设计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法律,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也没有为权利限制提供必要的司法便利,这两大制度缺陷,仍然是个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虽然在防止公权力滥用收治机制方面,患者以及患者家属有权申请复诊,有权申请医学鉴定,作为异议机制,比以前的做法有所进步。但亲属认为患者有伤害自己危险的个案,却没有这种制度安排。
“这样的制度错位,显然暗藏着巨大的风险,不仅普通公民有风险,患者家属与医生,都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黄雪涛律师警告说。
黄雪涛律师认为,在精神病人诉权保障方面明显低下,处于我国法治一般水平线以下。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收治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精神卫生法规定的民事收治,依然无法可依,精神病人的监护权依然存在随意设置的情况。陈丹案,正是医疗界对监护权随意设置出错的典型个案。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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