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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修改地下管线条例 道路开挖前先查地下管档案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2-11-28 05:50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应拟定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

  现状:道路建设与管线建设不同步,管线规划管理与建设管理不衔接。

  对策:

  ■城市建设或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互相衔接。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并通知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处罚:未报送年度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或者未按计划安排进行建设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每五年进行一次专项普查

  现状:目前地下管线信息有较为严重的“新旧欠账”问题,没有完整齐备的地下管线档案信息。

  对策:

  ■政府应当整合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

  ■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并对已有的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地下管线专项普查。

  处罚: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测量资料,或者移交有关档案的,由城市规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城市规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名词解释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以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 杜鹃 采写

编辑: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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