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周艳涛) 随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省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一类工资区862.50元/月,二类工资区787.50元/月,三类工资区712.50元月,四类工资区652.5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
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又讯(记者周艳涛)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从12月1日起,我省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予以调整,其中,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6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此次待遇调整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同时提高了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2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工伤保险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6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570元的,补足到1570元;
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40元的,补足到1240元。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140元;
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20元。同时,各市人社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在详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调整标准,统一执行。
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护理费:
各统筹地区以2011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有关比例确定。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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