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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租车经营权期满须重新考核 使用期限为5年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3-03-02 07:02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昨日,西安市政府发布《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经营权使用期满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合格并符合许可条件,方可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该《意见》自3月25日起施行。

  许可对象私户车主和公户车所属企业

  该实施意见再次对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做了解释,包括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目前12115辆出租车中,有4019辆私户车,其他都是公户车。也就是说,经营者只有私户车的车主和公户车所属的企业这两种,承包公户车的承包人并不在重新许可的范围内。

  《意见》规定,经营权使用期满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合格并符合许可条件,履行许可程序后,方可重新取得经营权。西安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考核实施细则,对经营者进行服务质量综合考核。重新取得的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5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辆车每年8000元,按经营年度缴纳。

  许可条件经营者和车辆都得符合条件

  按照不同类型的经营者,《意见》对重新许可的条件规定如下:经营企业须具有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经营许可证》且年度审验合格;年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A级)以上。此外还要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相应的管理制度、经营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符合规定质量、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配套设施、设备。

  个体工商户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遵守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服从受委托经营企业的管理。此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行业规定的出租车辆和相应资金;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符合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单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还须同时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该细则目前还正在进一步修订,不久将正式出台。

  许可程序

  企业不符合条件单车可重新委托管理

  《意见》规定,经营者应当在距经营权使用期届满前四个月至一个月期间,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收到经营者申请的5日内,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重新许可;确定受理的,10日之内按重新许可条件进行综合审核。

  审核合格的经营者,在被告知后的5日内,缴纳首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者因审核不合格的,或审核合格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缴纳首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或未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的,不予重新许可。

  经营企业不符合重新许可条件,而受委托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及单车符合条件且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重新委托经营企业管理。

  《意见》发布前,经营权使用期满已办理临时延续经营手续的,按照《意见》规定办理重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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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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