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31日 登录论坛 注册
华商网 > 新闻 > 中国报道

专家称14-18岁男孩性侵害保护处于刑法真空带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3-05-31 09:11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无需单独立法”

  同一般性侵犯案件相比,校园性侵案件有其独特性。

  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师源性性侵犯”数量在增加。加害者在业务上刻苦钻研、教学认真、技能熟练,利用巧妙的伪装,给人一种值得信任的感觉,以致其屡屡作案而长期逍遥法外。

  据《法制日报》报道,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韩晶晶曾对近年来媒体报道的340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显示,340个案件中,50个为校园性侵害案件。这类案件农村高发,约占60%;侵害者约有70%是老师、校长。

  “师源性性侵犯”造成了侵害行为的不可抗拒性和反复性,孩子从小接受的“尊敬师长,师道尊严”的教育可能成为其面对性侵的思想枷锁。

  “有心理学研究称,校园性侵案件的一个不易为人注意的特点是,只要不被制止,侵害人的行为将持续发生”,陈煜说。

  正因为此,单独设立一部《校园法》规范师生关系的呼声,十几年来一直不绝。

  1998年,台湾制定了《大专校院及公立中小学校园性骚扰及性侵犯处理原则》,规范范围为台湾二百多所公立大专院校及直属的少数中小学,对象为学校全体教职员和学生。

  这份《处理原则》规定了校园性骚扰申诉渠道有正式和非正式两类。被害人若通过正式渠道,必须以书面或具名方式提出申诉,学校处理委员会应立即组成调查小组展开调查。被害人若选择不具名方式或口头说明的非正规渠道提出申诉,学校也不得拒绝,应一律回应。同时,校方在处理这类事件时应谨守保密原则,尊重有关人员的隐私。这个办法同时也适用于同性骚扰。

  2003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通报,要求学校建立性犯罪案件报告制度及相应的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家长、社区对学校的监督制度及法制副校长制度,加强对学生及家长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不法侵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但单独立法被认为没有必要。“不需要单独设立一部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这些在《教师法》里已经规定了”,北京市律协教育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剑锋说。

  “关于师生规范、校园安全,甚至学生犯罪规范,现有《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都已有规制”,他说,“现在应做的是贯彻落实已有规范,以及做好普法工作”。

  “如果针对校园性侵单独立法,那么结果可能要么是简单重复以往立法,要么降低了刑法的威慑力。就比如食品里不能添加非食品添加剂,这个道理大家都懂,可现在政府却频频针对某种非食品添加剂发文,要求食品里不能添加,久而久之就形成这样一种逻辑:只要政府不发文我就不去检查监管。”康凯说。

  在陈煜看来,就个案而言,对被害人的心理救治和社会包容更应倡导。她曾担任多所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发现目前国内中小学性教育仍显薄弱,“初中阶段才放进课本里,实际上从有男女性别差异时就应该有。”

  她认为,校园性侵案的侵害人也大多存在心理问题,“对他们的刑事处罚也不应一罚了之,而是可以采取包括心理医治在内的综合手段”。

编辑:赵萌

更多
华商新闻-陕西西安权威原创新闻门户_华商网

本地 新闻 娱乐 财经 数码 教育

网友评论